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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
更新 發佈閱讀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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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事務研究室|日更 D-44

週一開工,剛準備收心,就看到了 Threads 上一則關於竹東市場章魚燒的爆料:試用期時薪 170 元、提早上班沒薪水、5 小時工時強制扣 30 分鐘休息。原文 200 多則留言群情激憤,鼓勵當事人去勞工局進行檢舉。

但請先慢著。

繼我們在 Day-34 聊過「國立大學副校長」不一定適用勞基法後,這篇是它的延伸版。原文第一行寫著「市場附近的章魚燒」,我的直覺診斷是:這個勞工,極大機率「不適用」勞基法。

▋(一)適法關鍵:有「僱傭關係」不代表適用勞基法

 ➤ 適用前提:行業與工作者的「歸屬」

很多人以為只要被聘用有領薪,屬於「僱傭關係」,就一定受勞基法保護。但正如我們在副校長案討論過的法規邏輯,目前依然存在「被法律排除適用」的工作者。

 ➤ 行業排除:適法關鍵

當年勞委會 87 年 12 月 31 日台勞動一字第 059605 號公告,全面擴大適用勞基法時,特別將某些業別「排除在外」。其中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就被指名為「不適用之工作者」。

換句話說,如果你是在「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工作,你與老闆間雖然有僱傭關係,卻處於勞基法的「外太空」。

▋(二)本案關鍵:什麼是「未分類其他餐飲業」?

 ➤ 定義:

根據勞動部 104 年 7 月 14 日勞動條 1 字第 1040131375 號函,這類行業係指宴席包辦、飲食攤、冷飲攤等攤販。

 ➤ 攤販之範圍?

  •從事餐飲服務但無固定營業地點之流動性攤販、半固定攤販。

  •無門牌號碼且未具有與一般房屋相同基本功能及外觀之固定攤販等。

如果這家「章魚燒攤」,只是市場旁的活動攤車,或者像集中市場一個大屋頂下,沒有門牌號碼、房屋功能,底下一塊一塊那種固定攤。它就屬於「不適用」勞基法的範圍。

▋(三) 未竟之事:止步於草案的納入規劃

 ➤ 雇主叫你走,不代表勞基法管得到:

雖然章魚燒店老闆在對話中提到「律師團」或「表現不佳」等,這不代表雙方就有「適用勞基法的合意」,或者老闆有「以不能勝任工作資遣」的打算。

是否適用勞基法的邏輯,就如前面所提,關鍵在於「行業」。

不適用的行業或工作者,不會因為雇主的表達方式而變成「有適用」。

 ➤ 殘酷的真相:止於草案的保障

勞動部曾於 104 年規劃將這群勞工納入保障,預計 105 年適用。

然而這項政策最後「止步於草案規劃」,未再有正式納入適用之公告。

因此直到 115 年的今天,餐飲攤販的勞工,依然在勞基法的堡壘之外。

(另可參考勞保局官網所列《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之彙整)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有僱傭關係不一定適用勞基法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不適用勞基法

——— 後記

為什麼這是一個「可能告不贏」的故事?

因為當勞工處於「不適用勞基法的範圍」(好比正文舉例的餐飲類流動/半固定攤販),縱使向勞工主管機關檢舉「時薪低於 196 元」或「未給加班費」等問題,勞檢員到場後只能告訴你:「雇主不適用勞基法。」

雇主並不會因此被裁罰。

更麻煩的是,即使想走民事訴訟,但民事講究的是「請求權基礎」,也就是「你要求對方這麼做的依據」為何?

在勞基法的世界,你可以拿出最低工資法、勞基法第22條等規定,主張最低的每小時時薪,或者依照實際工作時數給薪,不能亂扣錢。

但一旦失去這些規範「撐腰」,除非雇主有口頭或書面的「約定」,否則勞工縱使在民事庭上,也難以要求法院「如你所願」。

「不適用勞基法」真的是一個冷門的「外太空」。

我想,大多數人真的不會想像到,時至今日竟然有人還被勞基法拒之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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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開工,剛準備收心,就看到了 Threads 上一則關於竹東市場章魚燒的爆料:試用期時薪 170 元、提早上班沒薪水、5 小時工時強制扣 30 分鐘休息。原文 200 多則留言群情激憤,鼓勵當事人去勞工局進行檢舉。

但請先慢著。

繼我們在 Day-34 聊過「國立大學副校長」不一定適用勞基法後,這篇是它的延伸版。原文第一行寫著「市場附近的章魚燒」,我的直覺診斷是:這個勞工,極大機率「不適用」勞基法。

▋(一)適法關鍵:有「僱傭關係」不代表適用勞基法

 ➤ 適用前提:行業與工作者的「歸屬」

很多人以為只要被聘用有領薪,屬於「僱傭關係」,就一定受勞基法保護。但正如我們在副校長案討論過的法規邏輯,目前依然存在「被法律排除適用」的工作者。

 ➤ 行業排除:適法關鍵

當年勞委會 87 年 12 月 31 日台勞動一字第 059605 號公告,全面擴大適用勞基法時,特別將某些業別「排除在外」。其中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就被指名為「不適用之工作者」。

換句話說,如果你是在「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工作,你與老闆間雖然有僱傭關係,卻處於勞基法的「外太空」。

▋(二)本案關鍵:什麼是「未分類其他餐飲業」?

 ➤ 定義:

根據勞動部 104 年 7 月 14 日勞動條 1 字第 1040131375 號函,這類行業係指宴席包辦、飲食攤、冷飲攤等攤販。

 ➤ 攤販之範圍?

  •從事餐飲服務但無固定營業地點之流動性攤販、半固定攤販。

  •無門牌號碼且未具有與一般房屋相同基本功能及外觀之固定攤販等。

如果這家「章魚燒攤」,只是市場旁的活動攤車,或者像集中市場一個大屋頂下,沒有門牌號碼、房屋功能,底下一塊一塊那種固定攤。它就屬於「不適用」勞基法的範圍。

▋(三) 未竟之事:止步於草案的納入規劃

 ➤ 雇主叫你走,不代表勞基法管得到:

雖然章魚燒店老闆在對話中提到「律師團」或「表現不佳」等,這不代表雙方就有「適用勞基法的合意」,或者老闆有「以不能勝任工作資遣」的打算。

是否適用勞基法的邏輯,就如前面所提,關鍵在於「行業」。

不適用的行業或工作者,不會因為雇主的表達方式而變成「有適用」。

 ➤ 殘酷的真相:止於草案的保障

勞動部曾於 104 年規劃將這群勞工納入保障,預計 105 年適用。

然而這項政策最後「止步於草案規劃」,未再有正式納入適用之公告。

因此直到 115 年的今天,餐飲攤販的勞工,依然在勞基法的堡壘之外。

(另可參考勞保局官網所列《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之彙整)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有僱傭關係不一定適用勞基法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不適用勞基法

——— 後記

為什麼這是一個「可能告不贏」的故事?

因為當勞工處於「不適用勞基法的範圍」(好比正文舉例的餐飲類流動/半固定攤販),縱使向勞工主管機關檢舉「時薪低於 196 元」或「未給加班費」等問題,勞檢員到場後只能告訴你:「雇主不適用勞基法。」

雇主並不會因此被裁罰。

更麻煩的是,即使想走民事訴訟,但民事講究的是「請求權基礎」,也就是「你要求對方這麼做的依據」為何?

在勞基法的世界,你可以拿出最低工資法、勞基法第22條等規定,主張最低的每小時時薪,或者依照實際工作時數給薪,不能亂扣錢。

但一旦失去這些規範「撐腰」,除非雇主有口頭或書面的「約定」,否則勞工縱使在民事庭上,也難以要求法院「如你所願」。

「不適用勞基法」真的是一個冷門的「外太空」。

我想,大多數人真的不會想像到,時至今日竟然有人還被勞基法拒之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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