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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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過去法院常在判決時直接予定執行刑,但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89 號裁定後,實務逐漸轉向「不予定」,改由檢察官在所有案件確定後再聲請統一裁定。這樣的改變,影響了刑罰計算與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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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刑事案件裡,若行為人觸犯多個罪名,法院必須依刑法進行「數罪併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然而,若已經確定的裁定,再被重複聲請或裁定,是否會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大法庭於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89 號裁定,明確給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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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年,H 涉嫌強姦並殺害 17 歲的 F,然嗣後法院宣判無罪。後於 2012 年,由於 DNA 技術改進,警方重新開始調查,並證明 F 衣服上的精液殘留來自 H(DNA 技術於 80 年代尚未成熟)。受害者 F 的父親隨後發起了一份請願書,約有 18 萬人簽署,聯邦政府因而於 2021 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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