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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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皆須清償債務,但適用法律不同。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僅在債務人無力償還時才需負責;連帶保證人則與主債務人同樣負責,債權人可直接請求清償。本文將透過案例解析其法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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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79條之1(物上保證人之免除責任)(96.03.28增訂公布) 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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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常見公司對外借款或簽訂契約時,銀行或對方要求公司負責人擔任借貸或契約的保證人。由於公司經營權變動很正常,實務上也常發生自己被拉下台而不是公司負責人後,公司還不出錢或違約,因為自己當初擔任公司的保證人而被銀行或對方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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