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到各位讀者有沒有過這樣的經驗,就是駕車或走路經過某個大樓的停車場出入口時,剛好有其他車輛要從停車場進出,此時停車場出入口的保全或警衛便將你攔下來,然後讓準備進出大樓的車輛先行通過?
現實生活中,許多公寓大廈、社區住宅、賣場、百貨公司等大樓停車場出入口,都會有保全或警衛站崗,一旦有車輛準備進出大樓時,保全或警衛就會開始「指揮交通」,阻攔其他行進中的人車,並且讓想要進出大樓的車輛先行。這種情況雖然很常見,但其實保全、警衛這麼做,是違法且會被罰錢的喔,這個規定就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
道交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依照道交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如果不是交通警察、不是依法指揮交通或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不是學校導護人員,卻在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將面臨1200元~2400元的罰鍰。
大樓的保全、警衛是交通警察嗎?當然不是;是依法指揮交通的人員(例如義交)嗎?也不是;是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嗎?也不是;是學校導護人員嗎?當然也不是。
既然不符合上述所列人員,那麼依道交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大樓保全、警衛就不能夠指揮交通,也不能夠攔阻人、車通行,否則即違反本條規定,可以處1200元~2400元罰鍰(其實罰滿多錢的)
不過有時候保全也是無奈,畢竟不見得是他們想這麼做,而是老闆(物業公司、保全公司)或住戶要求他們這麼做,此時保全人員可能就會陷入要嘛被住戶或公司罵,要嘛違規被罰錢的兩難困境。
另外,這條規定也會有實際運作上的困難,因為這條規定並未開放民眾檢舉,所以即使你好端端走/開在路上,莫名其妙被攔下來,也沒有辦法蒐證提出檢舉,就算當下直接報警,但保全攔停往往只是極短的時間,等到警察來了,整個違規行為也結束了,又該如何向警方證明保全剛才真的有違規呢?開車、騎車或許有行車紀錄器可以錄下來,但行人又該如何證明呢?
所以最根本的做法,就是要求物業公司、保全公司遵守法規,並不得強迫保全從事這種違法行為,如果保全真的做出了這種指揮交通、阻攔人車的違法行為而被抓到,除了開罰行為人(保全)之外,也一定要開罰物業公司、保全公司(畢竟道交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明定「處行為人或其雇主」罰鍰,所以是可以處罰物業公司、保全公司)。
最後,也提醒各位大樓保全、警衛,千萬不要再做出這種指揮交通、阻攔人車通行的違法行為了,畢竟物業公司、保全公司給得薪水已經不高了(甚至據說還有的會違反勞基法),如果還因此被開罰,實在是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