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賽時,總是會有非常多顆的界外球,雖然現場會有「界外球請注意安全」的廣播,但有在現場看過球的球迷就知道,往往廣播出聲時,球早就掉落觀眾席了,如果球迷一時沒有發現球的位置,因此被界外球打到,就有可能受傷,如果打到眼睛等脆弱部位,更可能會有嚴重的後果
去年一場中華職棒球賽的時間大約是3小時8分(最新新聞有提到,今年有機會寫下21世紀首次平均比賽時數不到3小時的紀錄‼️),但無論如何,一般人不可能在3小時內全神貫注,更何況自己球隊如果落後,球場安靜如圖書館📖時,總是會想滑滑手機或發呆,而無法注意到場內全部情況,所以要求球迷盯著每一顆球的動向是不可能的,而且觀眾若是長者或幼童,反應能力也會有所差異。
如果不幸被界外球擊中,輕則瘀青,重則眼睛、頭部等脆弱部位受傷,甚至可能造成長期影響。那麼問題來了:球迷能不能向球團、聯盟或球場經營者請求損害賠償?
國內法院的見解較為分歧
在台灣,相關判決案例並不多,常被引用的判決大多停留在 2007、2012 年左右,法院見解也並不一致:
- 有判決認為應賠償:界外球球速快,眾所皆知有可能擊中觀眾,依《民法》第191條之3「危險責任」規定,球團應負賠償責任。
- 也有判決認為不需賠償:職業棒球比賽屬於正當運動休閒,並非「危險活動」,不適用民法191條之3。此外,球場在售票與比賽過程中皆有提醒風險,且設有擋網提供安全座位(也就是選擇坐在本壘後檔網後就不會被打到),因此並未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因此,目前國內並沒有一個統一、穩定的判決方向。
消保法角度: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為什麼會牽涉到《消費者保護法》呢?因為法律要求「企業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例如過去法院就曾認為,打擊練習場若提供「破損不規則的棒球」,造成消費者受傷,就是服務未達合理安全性,業者應賠償,類似的情況,若職棒球場的護網設施明顯不足,導致觀眾遭受重大傷害,也可能被認為沒有盡到合理安全的義務。
國外案例:判決更傾向保護球迷
參考國外,法院多半對「球迷受傷」採較嚴格的檢視標準:
日本:札幌地方法院曾就判決球團與球場須賠償 4195 萬日圓。理由是球團為了「臨場感」移除了內野護網,卻忽略安全,使長者、幼兒暴露在風險之下。法院認為:球迷坐在該位置,難道會預期自己可能因此死亡或重傷嗎?因此否定了「球迷自願承擔風險」的抗辯。
美國:法院認為球場經營者應在「不改變比賽本質」的前提下,盡可能提升安全性、降低風險。
自願承擔風險 vs. 合理期待安全性
在體育運動中,常見使用「自願承擔風險」的法律概念。例如:
- 球員比賽中,可能被觸身球擊中、盜壘時被釘鞋踩傷。
- 觀眾看比賽時,就已經知道「有可能被界外球擊中」。
這個觀念推導出:「人們既然願意承擔這樣的風險參與比賽或觀看比賽,就不能另外請求賠償。」但問題在於:球迷是否真的能預見到「失明或重傷」這樣嚴重的後果?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就難以認定觀眾完全自願承擔這樣的風險。
再加上現今科技進步,護網越來越細緻,不影響觀賽視野卻能大幅提升安全性。這代表球團與球場經營者的「合理安全義務」標準,也可能隨著科技發展有不同的認定。
結論
過去在台灣,球迷若因界外球受傷得否賠償,法院見解尚未一致。但隨著國外案例逐漸強調安全義務,以及科技條件提升,相信會朝「保障球迷安全」方向發展認定球團與聯盟的責任。
對一般球迷而言,最務實的建議仍然是:選擇有護網的座位,保持適度注意(尤其帶小孩或長者時),從經驗上,左打者的界外球會到三壘測,右打者的界外球會到一壘側,可以看打者的位置來注意界外球,避免全場專注的疲勞。
而對球團、聯盟或球場經營者來說,若能在不影響比賽氛圍的前提下提升安全設施,將能降低法律爭議,也展現對球迷的責任感。

界外球請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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