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稅務支出憑證完整指南:避免罰款與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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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據《會計法》(พ.ร.บ.การบัญชี พ.ศ.2543),凡在泰國登記的合夥企業、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外國法人於泰國經營分支,以及合資企業,都有義務依照會計標準正確編製帳簿。帳簿紀錄必須有相應的憑證支持,才能被稅務機關承認為合法支出。

然而,實務上常出現企業確實發生支出,但缺乏完整憑證,導致無法列報為稅務可扣除成本。為解決這些爭議,泰國稅務局編制了此《手冊》,說明企業如何正確準備憑證,使其支出能被認定為稅務扣除。


憑證類型

依《會計法》第7條及商務部公告,憑證分為三類:

  1. 外部憑證:由第三方開立,例如發票、收據。
  2. 對外憑證:由企業自行開立,交予他人使用,例如銷售單據。
  3. 內部憑證:由企業內部編製,僅供自身會計記錄使用。

不得列報為稅務支出的情況(稅法第65ตรี條)

以下支出不允許列為稅務可扣除成本:

  • 個人性質或捐贈性支出(除經財政部長批准的公益/教育/體育支出,限於稅後利潤2%內)。
  • 虛構或未實際支付的支出。
  • 與營利活動無關的支出。
  • 付款方無法證明受款人身分的支出。

常見案例與建議憑證

  1. 餐飲業採購原料
    • 需列明品項、數量、金額。
    • 應保存供應商收據、付款憑證,若無則須由受款人簽收並附身分證影本。
  2. 農產品採購(向農民購買)
    • 建立購買清單,載明商品名稱、數量、總價。
    • 可由雙方簽訂簡單買賣契約。
  3. 公司董事代公司借貸
    • 必須有董事會決議、銀行借貸契約、公司與董事間的借款協議,並保存還款與利息支付憑證。
  4. 計程車費、快遞費等無收據支出
    • 須由員工填寫「支出證明單」,並附主管核准。
  5. 租金支出
    • 需有租賃契約(超過3年須註冊於土地局)。
    • 保存扣繳稅憑證及付款證明。
  6. 水電費用不是公司名義
    • 應與房東簽約並要求水電單附註「由XX公司支付」,才能申報為支出。

替代性憑證範例

當無法取得正式收據時,企業可使用以下表單:

  • 收據(ใบรับ ตามมาตรา 105 ทวิ):含稅籍編號、品項、金額、日期。
  • 收款證明(ใบสำคัญรับเงิน):由受款人簽名確認收款。
  • 代替收據證明(ใบรับรองแทนใบเสร็จรับเงิน):由員工填寫,並經主管核准,說明無法取得正式收據的原因。

保存期限

依《會計法》第14條,帳簿及憑證需保存至少 5年,若稅務局長另行要求,最長可延至 7年


法律責任

  • 虛假憑證:最高可處 3年徒刑或6萬泰銖罰金
  • 逃漏稅或提供不實證明:最重可處 7年徒刑及20萬泰銖罰金

判例與官方解釋

  • 若付款經銀行轉帳,有明確顯示收款人,即可作為合法支出證明。
  • 若僅憑內部單據、無法證明受款人身分,則屬違法支出,不得列報。

結論

企業在泰國經營時,應特別注意 支出憑證的完整性,因為即便支出真實發生,若文件不合規仍可能被拒絕列報。建議:

  1. 優先要求供應商開立正式發票/收據。
  2. 若無法取得,應使用替代性憑證並附受款人身分證明。
  3. 保持會議紀錄、合同與付款紀錄,作為佐證。

透過完整的文件管理,不僅能合法減免稅負,還能降低未來稅務爭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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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Y 漂浪東南亞-伊凡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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