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你知道為什麼同樣的車、同樣的保單,有人賠50萬、有人只拿30萬嗎?
關鍵就在「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的差別。 根據《保險法》第73條,不定值保險的理賠金額,並不是看你當初投保多少,而是看事故發生那一刻的實際價值。這篇用生活例子,幫你一次搞懂四個選項背後的法律邏輯與考試重點。
🧩 一、題目重點
在不定值保險中,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發生損失時應以何為標準計算賠償金額?
(A) 以保險契約訂立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
(B) 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
(C) 以要保人填具要保書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
(D) 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
✅ 正確答案是 (B) ——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標準。
🧠 二、生活例子解釋四個選項
(A)以保險契約訂立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 → 錯誤
📍生活例子:
小明在1月替倉庫投保火險,當時價值1000萬。 半年後鋼材漲價,倉庫價值變成1200萬,9月火災發生。 如果理賠按「訂立時」的1000萬計算,就少賠了200萬。 不定值保險強調損害填補原則,必須依事故發生時的真實價值。
(B)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 → 正確
📍生活例子:
小華的車投保時市價50萬,但兩年後折舊變成30萬。 發生事故時,理賠金額以30萬為準,因為保險只補償實際損失, 不能讓投保人「越賠越賺」。 這正是《保險法》第73條第3項明文規定的原則。
(C)以要保人填具要保書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 → 錯誤
📍生活例子:
小美在要保書上隨便填「房子價值1200萬」, 實際市場價值只有1000萬。 保險公司核保時會參考這數字,但理賠時不會照填報金額賠, 而是依事故當下的真實市價。
(D)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 → 錯誤
📍生活例子:
阿國在投保時房子值800萬,保險公司同意承保。 兩年後房價下跌到600萬發生火災。 理賠金額以「事故發生時」的600萬為準,而非當初承保價值800萬。
💡 三、重點整理
條文條文要旨實務重點《保險法》第73條第3項不定值保險未約定價值者,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準確保「損害填補原則」定值保險契約事先約定標的價值,理賠時依約定金額給付多見於藝術品、古董保險不定值保險未約定標的價值,出險時依「實際價值」計算常見於火災險、汽車險、財產險
📘 結語
不定值保險強調「補償損失,不製造利益」。
價值會變、物品會折舊, 所以法律規定要看事故發生當下的實際價值,
這樣才能維持保險制度的公平與誠信原則。 買保險不是投資,是風險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