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理賠過程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最終的「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產生爭議是很常見的。為了避免爭議影響到被保險人對急需資金的需求,同時也防止保險公司利用爭議來拖延給付,保險法特別在施行細則中,規定了「爭議部分先行給付」的機制。這項規定是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條款。
今天我們就來解析這道人身保險經紀人考試的專業試題,深入了解在理賠金額出現爭議時,保險公司應採取的正確法律行為。【測驗題分析】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
題號 19:依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保險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 (B) 保險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保險人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 30 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C) 基於道德危險之防免,不得在保險契約內約定先行賠付或給付之期限 (D) 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至管轄法院辦理提存
正確選項解析
此題的正確答案為 (A)。
(A) 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保險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
法規依據與核心精神:
此敘述完全符合《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規定: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
這項規定強調,保險人不能因為部分金額有爭議,就延遲給付全部款項。對於雙方沒有爭議的、保險人已經認定應該給付的部分,必須按照契約約定的期限,優先支付給保戶,以保障其權益。
簡單生活例子: 張先生申請醫療險理賠 10 萬元,其中 8 萬元是住院費用,保險公司立刻認定應予賠付;但剩下的 2 萬元是某項特殊器材費用,保險公司認為有爭議,需要進一步審核。此時,保險公司不能等到 2 萬元爭議解決,而是必須先依照契約約定的期限,將沒有爭議的 8 萬元先行賠付給張先生。
其他選項錯誤解析
(B) 保險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保險人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 30 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錯誤原因: 此敘述的時限數字是錯誤的。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若契約內無期限規定,保險人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 15 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此外,依據《保險法》第 34 條規定,一般理賠給付的法定期限(無約定期限者)也是 15 日內給付。
簡單生活例子: 如果契約沒有寫明多久要付錢,法律給予保險公司處理這筆「已認定」款項的期限是 15 天,而不是 30 天。
(C) 基於道德危險之防免,不得在保險契約內約定先行賠付或給付之期限
錯誤原因: 此敘述是錯誤的。法律規範要求保險人「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表示契約可以約定給付期限。道德危險的防範主要透過告知義務和保險利益等原則來達成,而非限制約定理賠給付期限。
簡單生活例子: 契約可以約定「先行給付」的期限是 7 天、10 天或 14 天,這取決於雙方在契約中的約定。法律允許這種約定,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即可。
(D) 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至管轄法院辦理提存
錯誤原因: 此敘述是錯誤的。在有爭議時,保險人應就已認定部分「先行賠付或給付」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而非將款項「提存」到法院。將款項提存通常是在債權人不明或拒絕受領等特殊情況下才會發生,不適用於此處的理賠爭議情境。
簡單生活例子: 保險公司必須把那 8 萬元(已認定部分)直接匯款給張先生,不能說:「因為你們對另外 2 萬有爭議,所以我要把這 8 萬先存到法院去。」這是為了確保保戶能及時獲得保障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