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的招攬行為直接關係到保險契約是否有效,以及金融消費者權益能否獲得保障。為了確保業務員在招攬過程中能夠遵守最大誠信原則,並避免誤導客戶,主管機關對於業務員的簽名、親晤以及登錄等行為設有非常嚴格的規範。一旦業務員違反了這些規定,不僅自身將面臨懲處,其所屬公司也必須負連帶責任。
【測驗題分析】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題號 17:有關保險業務員之招攬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保險業務員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為無因管理行為,不屬於保險招攬行為 (B) 保險代理人公司之保險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及所屬公司同意後,得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業務員及人身保險業務員,並不以一家為限 (C) 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D)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或銀行者並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並得以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正確選項解析
此題的正確答案為 (C)。
(C) 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法規依據與核心精神:
此敘述完全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中的兩大核心要求:
- 要保書親簽與登錄字號: 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這是為了確保招攬行為的可追溯性,並確認是由合法登錄的業務員所招攬。
- 人身保險的親晤義務: 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此義務的目的是驗證被保險人身分,並親自向要保人/被保險人說明保單內容,確認其投保意願,以防止道德風險或不實招攬。
簡單生活例子: 當王小姐(業務員)向李先生推銷一份壽險時,王小姐必須:
- 親自拜訪李先生(要保人)和他的太太(被保險人)。
- 在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填寫自己的登錄字號,證明這份保單是她親手處理的。
其他選項錯誤解析
(A) 保險業務員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為無因管理行為,不屬於保險招攬行為
錯誤原因: 此敘述的認知與法規定義不符。《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3 項明確列舉了保險招攬行為的範疇,其中包含「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業務員的招攬行為是基於與所屬公司簽訂的勞務契約所為,視為所屬公司授權範圍內的行為,並非民法上的「無因管理」(指未受委任,為管理他人事務而為之行為)。
簡單生活例子: 李小姐將保單交給客戶的行為,是她工作內容的一部分(招攬行為),而不是出於善意替不認識的人處理事務(無因管理)。如果她在轉送保單過程中遺失或損壞,保險公司必須依法負連帶責任。
(B) 保險代理人公司之保險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及所屬公司同意後,得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業務員及人身保險業務員,並不以一家為限
錯誤原因: 此敘述關於登錄家數的規定是錯誤的。雖然業務員可以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即「兼營同類業務以外的業務」),但《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公司,且以一家為限。
簡單生活例子: 小陳是一位業務員,他可以同時登錄在一家「人壽保險公司」和一家「財產保險公司」,以便銷售兩大類型的保險。但是,他不能同時在兩家不同的「人壽保險公司」登錄,也不能同時在兩家不同的「財產保險公司」登錄,且無論如何,登錄的家數是有限制的。
(D)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或銀行者並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並得以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錯誤原因: 此敘述的後半段是錯誤的。《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明確規定,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及往來保險業名稱,但**「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簡單生活例子: 張業務員(屬於 A 代理人公司)在網路上張貼宣傳廣告時,除了要清楚標示 A 代理人公司和往來的 B 保險公司名稱外,絕對不允許宣稱自己是「獨立理財顧問」或「某某專業投資團隊」來招攬保險,以避免誤導客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