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立法院還沒公布三讀版本,根據中央社所發布的版本(https://reurl.cc/gn0LbV),整理相關如附件表,以下總結幾個重點:
1. 強制被規範要採環評的類別中,除了「特定農業區的農用地」以及「政府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的土地,屬於國有土地、國營公營事業土地等」之外其實影響有限,但前者農業部本就不太支持,後者當前有個案存有弊案疑雲,另可能是為了反映高雄大樹事件;
2. 山坡地究竟怎認定,可能實務上會需要業務主管機關進一步確認
3. 當前合併計算的方式仍有辦法規避,且尚無針對室內型漁電共生型進行規範
4. 偏遠地區或農漁村的自發自用的計畫會因本次修法而有困難是較難以判別的地方,環評門檻在山坡地要10MW,其他地方要40MW,與實務上偏鄉要「自發自用」的用電需求可能差異甚大。除非有農漁產品冷鏈需要大量用電,否則就一般家戶而言屋頂光電或小於10kw的光電案場搭配家用儲能就已足夠。
5. 屋頂光電原則上免環評

最後,對於修法過程的民主法律程序姑且不談,就目前三讀的條文而言,除非經濟部跟能源署能進一步提出有多少「申請中」或「規劃中」的光電案場受本次修法影響,否則要直接說「四輸」(https://reurl.cc/ORp20r)或當作「無法達成2026年20%或2030年30%再生能源」的理由,可能真的有點牽強。更不用說經濟部還在貼文提及魚塭的影響,但就三讀的版本似乎已未見魚塭,但這有待最後立法院公報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