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類型有很多種,除了店面、辦公室以外,居住型的還滿多樣的,大致分為:套房、住家型(透天/平房/別墅、公寓/華廈/大樓),租客承租期間其實最常發生的是維修問題,小至燈泡、洗衣機排水管,大至冷氣、冰箱等,到底哪些是房東負責,哪些又是租客要處理的呢?
根據《民法》第429條,原則上由房東負責租屋修繕。
這只是大方向,很多小東西又該如何定義呢?這時候租約就很重要,因為它是房東與租客雙方對於這個房子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文件。
根據《租賃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
-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 出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 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適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 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第8條可謂「修繕」二字的精髓解釋,強烈建議熟讀再熟讀。(早中晚背誦100遍~)
換言之,在契約中將修繕項目羅列清楚,就能大大減少日後爭議。 這也是在設立斷點,因為啊,沒壞沒故障就都沒事,一旦需要修繕,要花錢的時候,人性就出現了 。
大原則就是家電設備->房東,消耗品->租客。
一、家電設備
建議要先釐清是自然損壞或人為使用不當,才不會花了維修費換來廠商一句:「這個除非人為破壞,不然一般不會壞這裡,」可是你都修好了,無憑無據如何回頭找租客賠償呢。其實簽約時可以請租客要做好日常保養,委婉地拿出《民法》第 432 條,必須口語化並帶著慈祥長輩的微笑。(才不會讓他覺得你在恐嚇他~)
這條規定白話意思是,租客必須 以一般正常人應有的注意程度 來保管和使用房屋,畢竟家電損壞時,一時半刻要叫到廠商來處理是有難度的,最怕遇到夏天冷氣壞掉,冬天熱水器掛掉。(租客哀哀叫~)
二、消耗品
像是燈泡、遙控器電池類,很難知道壽命剩多久,可能新租客剛入住一週,燈泡就不亮/遙控器沒電,這時候是租客自己購買還是房東提供呢?雖說消耗品應由租客負責,但才入住一週,就有點說不過去。建議可給予一定時間的保固,保固內免費更換,超過一個月就由租客自行負擔。(展現房東的大氣~)
有些人做房東是偶然,有些是想善加利用空屋做一些額外收入,不論起心動念為何,相信房東們的共識是:好租客,如期繳租,那其他的都好談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