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目前CBAM已在過渡期運行,預計自2026年1月1日起進入正式課徵階段,對進口高排放產品要求購買CBAM憑證並繳費。 現階段涵蓋水泥、鐵鋼、鋁、肥料、電力與氫等六大高碳密集部門,並已啟動評估往有機化學品、塑膠與下游鋼鋁製品擴圍的研究與立法準備。
歐委會已啟動研究,預計提出將CBAM擴展至更多下游鋼鋁製品與其他高排放部門(如有機化學品、聚合物、塑膠、玻璃、陶瓷、紙漿造紙等)的立法建議。新聞來源連結請參考。
歐盟擴大 CBAM
歐盟在歷經兩年的過渡期後,完成了對「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 )的整體檢討。 European Commission 指出,這項政策不僅影響歐洲內部,也已促使其他國家開始或加快導入碳定價制度。報告同時強調,未來 CBAM 正式開徵碳費後,對全球最貧困國家的衝擊將相對有限。
這份檢討結果發布之際, CBAM 正準備於 2026 年 1 月正式收費,並提出若干制度調整方向,包括將部分下游產品納入課徵範圍。
CBAM 的核心設計,是針對高排放的進口商品設定碳價格,以確保歐盟生產者不因嚴格氣候政策而處於競爭劣勢。歐盟內部企業必須遵循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 ),而 CBAM 則透過對進口品課徵相應碳成本,降低「碳洩漏」風險,避免產業因法規差異而外移至氣候管制較寬鬆的國家。
檢討報告如何評估 CBAM 對碳定價的影響
European Commission 在檢討中指出, CBAM 已明顯帶動其他國家對碳定價的關注與討論。歐盟以外的企業與政府,正更加積極探討如何導入碳定價制度,同時提升排放量的衡量與申報品質。這顯示, CBAM 的角色不僅止於對進口排放課徵成本,更成為推動各國採用碳定價工具的重要政策誘因。
檢討同時回顧了 CBAM 於 2023 年至 2025 年的過渡階段。在這段期間內,企業需申報其出口至歐盟商品中所含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這項安排,實際上為未來全面上路的制度運作,提前累積了執行經驗與制度能力。
自 2026 年起,進口商將必須購買 CBAM 憑證,並依據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 )所對應的碳價格支付成本,或繳納等值費用。為期兩年的前導期,讓歐盟以外的企業得以逐步調整內部申報系統,並在正式收費前充分理解並因應相關的合規義務。
CBAM 開徵在即,對最貧困國家的衝擊仍屬有限
檢討報告指出, CBAM 正式開始徵收碳費後,對全球最貧困國家的實質影響將相對有限。 European Commission 的分析顯示,多數最不發達國家並非 CBAM 主要涵蓋商品的出口國,因此該機制並不會對其直接造成顯著的碳費負擔。
許多低收入國家的產業結構,本就不以高排放產品為主,例如鋼鐵、鋁、水泥、肥料與電力等,而這些正是 CBAM 第一階段鎖定的品項。相較之下,來自高度工業化國家的出口商,面臨的碳成本曝險明顯更高。
不過,歐盟也正視部分開發中國家對 CBAM 可能帶來長期影響的疑慮。 European Commission 已呼籲結合發展資金與技術協助,協助相關國家推動產業去碳化,從源頭降低未來可能承擔的碳費壓力。
相關資金的一部分,預計將來自歐盟規模龐大的發展預算,用於支持夥伴國家導入潔淨技術與低碳能源體系。
CBAM 的運作邏輯與政策目的
CBAM 的核心功能,在於保障已在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 )下承擔碳成本的歐盟產業競爭力。若未設置邊境調整機制,未支付相應碳價的進口商品,可能因成本較低而對歐盟內部產業與氣候政策造成衝擊。
自 2026 年 1 月起,進口商除須申報產品所隱含的排放量外,亦必須為這些排放購買相對應的碳憑證。實際繳納的費用,將依據出口國既有碳價與 EU ETS 碳價之間的差距計算。首波納入範圍的商品,包括鋼鐵、鋁、水泥、肥料、電力與氫氣等高排放產品。
歐盟預期,這項碳費制度將為 EU 預算帶來可觀收入,並作為推動後續氣候行動的重要財源之一。依照目前估算,隨著適用品項擴大與繳費要求逐步提高, CBAM 到 2030 年可望累積約 21 億歐元的收入。
制度擴張方向:CBAM 將延伸至下游製成品
配合整體檢討結果, European Commission 同步提出修法方向,意圖進一步強化並擴大 CBAM 的制度涵蓋範圍。其中最關鍵的變革之一,是將適用對象延伸至全球價值鏈中更下游的產品,也就是雖非原材料,但含有高度鋼鐵與鋁成分(約 79%)的製成品,例如機械設備、汽車零組件、家電與工程建設設備。
依照該提案, CBAM 的涵蓋清單將新增約 180 項產品類別,實際影響範圍可能擴及數千家進口商。
此一擴張的核心目的,在於防堵企業透過調整生產環節來規避碳成本。若僅對原材料課徵碳費,而未涵蓋下游製成品,部分製造活動可能轉移至後段製程,以規避碳費負擔,削弱 CBAM 的政策效果。
為此, European Commission 也規劃一系列反規避措施,要求進口商進行更嚴格的排放申報;在缺乏可靠數據時,主管機關得採用預設的國別排放係數,以防止低報或錯報行為。
此外,後續改革亦著重於提升制度可操作性與競爭公平性,包括簡化申報流程,以及更明確界定商品隱含排放量的計算方式。這些調整方向,均源自過渡期內與產業界及貿易夥伴的密集諮詢。
同時, European Commission 也啟動「 Temporary Decarbonisation Fund 」,以支援生產 CBAM 涵蓋商品的歐盟業者,協助其因應在歐盟以外市場可能面臨的競爭力壓力。 European Commission 說明,該基金的資金將:
「……由成員國出資,金額相當於 2026 與 2027 年 CBAM 憑證銷售收入的 25%,其餘 75% 則列為 EU Own Resource。」
爭議升溫:CBAM 在政策與貿易間的拉鋸
針對 CBAM 及其改革方案,各界反應分歧明顯。部分產業團體主張,隨著制度延伸至下游產品,歐盟應提供更多配套支持,協助企業因應新增的碳成本壓力。這類產品原本不在 CBAM 規範之列,如今卻直接面臨碳定價衝擊。
也有聲音質疑, CBAM 仍可能留有制度漏洞,未必能徹底防堵碳洩漏的問題。
更尖銳的批評指出,部分改革內容過度回應重工業的訴求,反而削弱了 CBAM 的氣候雄心。特別是臨時基金與若干豁免機制,可能在缺乏明確環境績效要求下,對歐盟出口商提供補貼,進而稀釋原本以減碳為核心的政策目標。
數據亦為此一質疑提供佐證。依 European Commission 的 CBAM 檢討報告,即便將適用範圍擴及下游產品,碳徵費對整體減排的額外貢獻僅約 0.6% 至 2%。真正的大宗減排效益——至 2030 年約 3,830 萬噸 CO₂——主要仍來自最初版本的 CBAM 設計,而非後續的制度擴張。
在國際層面,多數貿易夥伴亦對 CBAM 可能引發的全球貿易影響表達憂慮。包括中國、印度與巴西在內的主要經濟體,已公開批評該機制可能構成額外負擔,甚至帶有保護主義色彩。
對此,歐盟一再重申, CBAM 的本質是氣候政策,而非貿易障礙,且其制度架構符合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的規範要求。
即便如此,邊境碳調整機制在全球的能見度與吸引力仍持續上升。愈來愈多國家與區域,正將類似的碳定價工具視為氣候政策工具箱中的潛在選項。
全面上路在即:CBAM 邁向執行與擴張的新階段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CBAM 將正式進入全面執行階段。進口商不僅須依規定提交排放相關數據,也將首次為進入歐盟市場的商品實際繳納碳費。隨著制度落地與適用品項逐步擴大, CBAM 所連動的財政收入與氣候執法工具,預料將同步成形並深化。
European Commission 表示,未來將持續檢視 CBAM 的制度設計與政策效果。後續評估不排除納入間接排放,或將適用範圍擴及化學品等更多產業部門。這些規劃,反映歐盟試圖進一步鞏固碳定價、國際貿易與全球去碳化之間的制度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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