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一般工程行非屬特許業,不得從事營繕工程,但問題是營繕工程的定義跟邊界很模糊,必須先確認何謂營繕工程,才能知道資格條件該如何設定!本文將從《營造業法》、《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出發,以期為這道模糊的法規定義劃出清晰的判斷基準。
🔍 本篇導覽
· 採購法與執行業務法規的界線
· 承攬機關工程採購的「三撥人」
· 廠商資格訂定的核心法理:特許業與差別待遇
· 各特許行業的承攬範圍與定義
· 「及其相關業務」的文義解釋
· 室內裝修業的承攬範圍
· 建築物生命週期的動態資格論
· ⚠️地雷提醒:防水工程
一、採購法與執行業務法規的界線
從採購法的角度來說,採購案分為工程、財物、勞務採購,而所謂的「工程採購」,定義在採購法第7條:「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內容可謂是包山包海,但是畢竟採購法就不是這些工程項目的「執行業務法規」,採購法的工程定義,目的只是在區別與財物、勞務的差異而已。
所以在「工程廠商資格」時,還是必須參照其他主管單位的法規規定,這也是身為承辦人員最頭痛的問題之一。
二、 機關承攬工程的「三撥人」分類
目前能夠在機關內承攬工程的廠商,主要有三撥人,分述如下:
1.《營造業法》定義之營造業者:含甲、乙、丙級綜合營造業(E101011)、專業營造業(E103系列)及土木包工業(E102011)。
2.《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定義之室內裝修業(E801060)。
3. 其他無特別限制之一般行業別:如室內裝潢業(E801010)、油漆工程業(E901010)、室內輕鋼架工程業(E801040)等…,常見如「○○工程行」、「○○工程企業社」等廠商多屬此類,其營業項目代碼尾數通常不是「1」。
☕ Olen 的實務觀察
在小額採購(新臺幣15萬元以下)的日常裡,這「三撥人」的界線往往很模糊。因為稽核頻率低、加上基層人員專業度不足,大家通常會建立一份「常聯繫、叫得動」的口袋名單來江湖救急。有時候為了趕快把事情辦好,我們找來的廠商可能承攬的業務包山包海,卻連自己「越界」了都不知道。畢竟,要求一位學校老師或是一般行政人員去分辨工程廠商資格的複雜性,實在有點強人所難,也算是一種「非戰之罪」吧。但是一旦金額超過小額採購的級距,這個問題往往就會被放大成專業判斷與違反法令之間的分水嶺。
三、廠商資格訂定的核心法理:特許業與差別待遇
當遇到需要辦理招標的採購級距時,就會直接面臨廠商資格訂定的挑戰。實務上偶爾會遇到需求單位請來估價的廠商(也許在民間很有施作能力),等到準備要辦理招標、檢討法規的時候,才發現根本不具備法定的投標資格。因此,釐清「工程廠商資格」訂定的邏輯,是承辦人員的必修課。
採購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是當初在立法時就考慮過正當理由而設立的「特許行業(執行法規)」,那機關就應當給予差別待遇才能夠保障立法時想要保護的法益(即「立法目的」)。
回到主題,在決定工程廠商資格時,可以回到「原則」與「例外」的法理去討論,因為某些工程具備高度的專業性、需要品質管理的程度也不同,所以因應而生了許多主管單位的職務法規,不論是對廠商營業項目的管制 (營業項目代碼尾數為「1」),還是對實際執行業務人員的管制(如消防設備士《消防法》、須具備甲乙丙級電器承裝業執照《電業法》等),都算是廣義的「特許行業」。
💡 Expert Olen 的核心判定原則
「因為非經許可不得從事該等業務,所以決定工程廠商資格之『原則』,應該是先去檢討特許業及特許法規,確認非屬特許行業者,才能『例外』開放一般行業別進來投標」。
四、各特許行業的承攬範圍與定義
要劃清這道邊界,最核心的關鍵字就是那4個字:「營繕工程」。
1.營繕工程的明文定義
《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這是有關營繕工程唯一的明文定義,但讀過一遍你會發現,好像留下的灰色帶也不少。首先,先來拆解何謂土木與建築:
· 土木工程(Civil Engineering):
身為一個成大土木碩士,念書的時候就常聽教授說,土木工程的原文是「Civil Engineering」,如果要直翻的話應該稱作**「民生工程」比較適當,套句俗話:「逢山開路、遇水架橋」**,上至邊坡開挖、土石流防治,下至挖隧道、舖馬路,都算是土木工程的領域。而這類工程落在公務機關多由工務局等專業單位主導。
· 建築工程:
白話文說就是跟「建築物」有關的工程,依建築法第9條規定,「建造」包含以下行為:
- 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 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
- 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
- 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2.以建築執照作為判定基準
既然定義中有這麼多專業名詞,承辦人該如何簡單判定?建議可以回頭看《建築法》第28條規定的4種執照:
- 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 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 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 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Olen 對「建築工程」之判定基準
這些工程之所以需要請領執照,是因為立法者希望涉及結構安全的部分有專業把關。同理,施工端也必須限縮給體制完備的**「營造業」**族群,才能期待品質與管理無虞。(監造單位有建築師、營造廠有技師)
是以,我們可以把這套邏輯收斂成一個實務判定準則:只要是「必須申請建築執照」的工程,就是營造業對於「建築工程」的專屬戰場。包含以下3大項:
-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 【雜項工作物】之建築
- 【拆除工程】
五、「及其相關業務」的文義解釋
「營繕工程」包含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這6個字絕非包山包海,而是應該有明確從屬關係。依據法律的體系解釋,如果一部為了將「特定業務」保留給特許行業的法規,解釋到最後反而變成「所有工項都跟土木建築有關,應該交給營造業承攬」那還有「特許」的必要性嗎,「及其相關業務」絕對不是像棒球的好球帶一樣,「擦到邊就是好球」,而是應該要採以下限縮解釋才對:
1. 土木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白話翻譯,即「為完成民生工程(如道路、橋樑、水利...)及所必須之附屬行為」。例如:開闢高速公路所需面對的路線旁邊坡穩定工程、排水溝渠挖掘等。
2. 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白話翻譯,即「與建築物主要構造有關之建造行為、雜項工作物建築、拆除工程,及為完成該工程所必須之輔助業務」。
☕ Olen 的實務洞察
很多廠商(或承辦人)會誤解,以為只要跟泥做、木作、建築物沾上邊的都叫「相關業務」。其實不然,這6個字的判斷精隨應該放在**「不可分性」與「附屬性」**。
如果所謂的「相關業務」,脫離了土木或建築的核心論述(如:單純的窗戶老舊更換、混凝土水溝蓋的損壞維修…),它就不需要適用強度那麼高的「營繕工程」法規管制。如果完全不考慮這點(或者是說,完全沒有思考過這一點),反而可能產生對一般行業廠商的「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限制競爭)」。
除了「營繕工程」,還要再加上《營造業法》第8條鎖定的「專業營造業項目(如鋼構、防水、基礎工程等)」,這兩部分加總起來,才是「營造業」專屬特許權利的完整樣貌。
🚨 警示
非屬營造業,不能承攬屬營繕工程的部分,否則會觸及《營造業法》第52條「未經許可經營營造業業務」的行政處分風險,不可不慎。
六、室內裝修業的承攬範圍
當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完成毛胚階段)後,就會進入室內裝修階段,此時另一個特許行業「室內裝修業」就開始磨刀霍霍準備加入戰場了。但這裡有個常見的問題:
「室內裝修業到底能不能承攬屬於營繕工程的部分?」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7年營署建管字第1070082934號函釋,針對這個疑義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內容節錄如下:
- 營造業及營繕工程的基礎規範,回到《營造業法》第 3、4、6、8、52 條等條文。
- 依內政部93年8月23日令訂定的「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各項專業工程項目的「業務範圍」都有明確文字規定。
- 若工程「屬營造業法第3條所稱之營繕工程(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或「屬第8條專業營造業辦理項目,且其業務範圍符合標準表」,就應由「營造業」承攬,不得由非營造業承攬。
由此可見,工程特許的程度是有「等級」與「優先順序」的。我們可以把營造業看作是第一級的全面性特許,而室內裝修業則是第二級的局部特許。
1. 何謂「室內裝修」?
依據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室內裝修指除建築物既有牆面粉刷、地坪鋪設等以外之下列行為:
-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 內部牆面裝修。
- 高度超過 1.2 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 分間牆變更。
2.承攬資格的「單向通行」原則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換言之:
- 營造業:也可以承攬室內裝修業務。
- 室內裝修業:⚠️「不可以」承攬屬於營造業專屬的營繕工程(如涉及結構之修建、拆除等)。
☕ Olen的實務觀察
簡單來說,這是一個**「大包小」**的邏輯。營造業的執照位階較高,所以他可以回過頭來做裝修的業務;但室內裝修業的特許範圍僅限於「固著於構造體之裝修」,一旦涉及結構變更(建築法第9條的修建),室內裝修業就必須止步,只能交由營造業來承攬。
至於像壁紙、窗簾、家具、油漆等「非固著性」或「純表面」的擺設,則不屬於特許範圍,這就是一般行業別(如室內裝潢業 E801010)可以承攬的範圍。
七、建築物生命週期的動態資格論
若以機關建築物的「生命週期」為例,我們可以發現廠商資格是一個動態調整的過程:
- 新建階段:由營造業承攬工程(特許業),適用《營造業法》。
- 室內裝修階段:領得使用執照後,開放室內裝修業共同競爭(兩者皆屬特許業),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使用維護階段(修繕工程)」:機關進駐後,無論金額大小,只要工程內容**「不涉及」營造業法第3條(營繕工程)、第8條(專業營造)及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者,即可開放一般行業別**投標。
- 老舊重建階段:30-40 年後,若涉及《營造業法》第 9 條之新、增、改、修建行為,則須回歸特許業管制。
💡 關於「使用維護階段(修繕工程)」的資格訂定策略
在「使用維護階段」,雖然一般行業別經檢討後可能也具備投標資格,但實務上機關仍可依據自身需求,針對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做出之適當之採購決定:
- 追求採購效益(擴大廠商母數、順利決標):開放一般資格參與競爭。
- 追求品質管理(較高品質期待之專業判斷):限縮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投標。
重點在於:無論哪種選擇,需求單位都要能跳出來「捍衛(主張)」招標的需求沒有逾越機關所必須(「有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 最後的常見錯誤提醒:防水工程
「防水工程」屬營造業中的專業營造業項目之一,屬於特許業務範疇,亦是老舊廳舍最常見的修繕需求。防水工程之業務範圍,定義在「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裡面:「防水、止漏工程及與防水有關之填縫工程」。
- 認定原則:無論金額多小,「防水工程」皆只能開放給營造業特許承攬。
- 法律風險:不能因廠商有民間修繕經驗便允許承攬,否則將構成**「逾法裁量」**,承辦人員須特別留意。
依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規定,土木包工業可以承攬「含有防水工程項目之金額在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之工程,算是防水工程的最低資格限制了。
(此文章由 Expert Olen 整理,旨在提升採購法規的實務應用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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