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有可靠學術機關(NPIAP),替我講述不知道該如何表達,兩者不同之處了。https://npiap.com/page/Non-Pressure-RelatedSkinFailure
起初,是加護病房單位的護理長,要跟我"討論”某病患的尾骶,其皮膚顏色變化是否為壓傷(壓力性損傷,俗稱褥瘡)?因為她們問了醫師,對方回覆說那是皮膚衰竭(skin failure)。先撇開是否為單位想避免做壓力性損傷的通報,因為通報後還要寫改善方案-PDCA,對她們來說很困擾。如果可以判定為皮膚衰竭,那麼以上剛剛說的,就都可以免了。
我當下聽了,滿臉狐疑、滿頭問號。這又是什麼自創的診斷啊?
臨床單位常常無法正確判讀是否為壓傷,所以都會找傷口護理師去做判定。有時甚至還會跟我討價還價:「唉呦~不要那麼嚴格啦!這次算浸潤可以嗎?」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且沒有浸潤性傷口這個診斷啦!
因為曾有過這樣的經驗,所以下意識又覺得,這是否又為逃避通報的另一個"偽診斷名稱"?
「妳先聽我說,這不是我們自創出來的。是我們同仁之前去上安寧緩和的課,就有提到說,末期病人會有出現皮膚衰竭,或稱甘迺迪末期潰瘍的狀況。我知道跟壓傷很像,但也不知道應該要麼分辨,所以想跟妳討論一下。」
「那有沒有什麼資料可以讓我看看呢?我之前沒聽說過這樣的診斷。」
「好的,我把一些文章資料寄給妳,之後我們再討論。」
護理長也將同仁看完的資料和文章統整給我,後來發現某網頁有一模一樣的內容,原來是直接複製貼給我的....https://www.ilong-termcare.com/articles/M8NB (長輩身上的不是壓傷,容易被誤解的臨終皮膚衰竭)
看完是不是覺得描述的跟壓力性損傷很像呢!光看這些整理內容,我也差點被搞糊塗了。
難不成以後重症或安寧單位,在尾骶處出現的皮膚變化,只要合併有器官衰竭,就都要判定為skin failure?
但我覺得其中還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我無法馬上妥協。
先讓我們再看看這篇整理的文章,然後我再提出覺得有疑問的地方:
https://wd.vghtpe.gov.tw/fm/files/%E5%8F%B0%E7%81%A3%E5%AE%B6%E9%86%AB%E8%AA%8C_2022_32_77.pdf (台灣家醫誌,末期病人的壓力性損傷與皮膚衰竭)
第一、
文章裡說,"19世紀中期,某神經學家博士發現,臀部和尾骶有焦痂的病人,經常在短時間就死亡,暗示它的發生預告著死亡的來臨。”
這段話如果反過來解讀,臀部和尾骶有3級以上壓傷的患者(呈現焦痂,通常真皮層都已經壞死,傷口深度至少都到脂肪層或肌肉層了),若傷口照護不好、營養、水分和電解質未充足補充,病患很可能在短時間內,就因感染併發症、營養電解質不平衡而死亡。
在臨床上,的確見到許多病患,撐不到傷口癒合,就因併發症而過世。但我覺得不能這樣倒果為因啊!
第二、
所謂三點半症候群。提出的甘迺迪小姐,是在1980年代於長照機構觀察到的現象。"早上住民會從床上移位到椅子上,此時的身體皮膚檢查完全正常。到了下午三點半,當住民躺回床上,就會發現薦骨或尾骨區,出現紅色、黃色或黑色的雙側梨型潰瘍。當出現這種潰瘍時,其餘命約為2週至數月。”
看完這段,有沒有覺得裡面問題多多?現在應該沒有任何一家長照機構,會讓臥床的住民從一大早搬到輪椅(或椅子),一直坐到下午三點半才再躺上床的吧!這不用想,一定會產生壓傷的呀!
而文章形容的區域,以及文章內附的照片,恰恰就是因久坐,或採高坐臥姿,最容易發生的位置。
而出現潰瘍數月後死亡,能解釋的理由,也如同第一項的說明。我也只能說,或許在1980年代與現在相比,壓傷預防的概念還沒有那麼好跟正確吧。
那張尾骶損傷的照片,在我看來,只要做好減壓,以及良好的傷口照護,約莫2-3個月是有機會可以癒合的。
但文章中還是有些可參考的部份。後面另外提到T-B末期組織損傷,這兩位學者注意到在生命的最後的幾小時至數週,這些病人身上會出現"自發性"的皮膚變化,如同甘迺迪形容的部位和皮膚顏色特徵。但!這些病變並不會進展成壓傷病灶,或出現在沒有承受壓力的區域。
這一段的重點是,皮膚變化是確認未承受過壓力,"自發性"產生的。
“Langemo則於2006年定義皮膚衰竭是「皮膚和下層組織因血流灌流不足而死亡的事件,常同時發生於其他器官有嚴重的功能障礙或衰竭時。”
如因為是血液灌流不足,我認為應該要是全身性的影響,而不會只有局部性的變化。只有單一區域出現,而周圍皮膚都是好的,也不太合理吧!
就像是嚴重休克(shock)的病人,非特定區域皮膚會出現暗紅斑塊,而四肢末梢會更明顯,這才可以合理解釋皮膚因灌流不足,而造成皮膚衰竭的徵象。
喔!順便說一下,壓力性損傷本來也就是,因為局部長時間的受壓,造成該區域皮膚血流灌流不足,導致皮膚死亡(壞死)。若是硬要這樣跟皮膚衰竭牽連,我不知道以前諸多學者努力在做壓傷防治,心裡是做何感想?
還是要幫這篇文章說句公道話,作者只是幫大家整理文獻資料,並未表明末期病人身上,在壓傷高危險區域發生的皮膚變化,就是皮膚衰竭。這是一篇整理資料,還是要等待有更多更客觀、更有力的證據佐證。
但這樣的議題,卻引起了不小的發酵。
這幾天剛好看到NPIAP組織,終於對skin failure做出聲明白皮書了。可見這議題的延燒已經開始變廣了。NPIAP是國際公認的壓傷預防學術指標,地位就像是壓傷界的WHO,連她也出來說話了,可見這事非同小可。https://npiap.com/page/Non-Pressure-RelatedSkinFailure (Non-Pressure-Related Skin Failure: Newly Defined)
首先,NPIAP先將此定名為:Non-Pressure-Related Skin Failure,非壓力導致的皮膚損傷。也就是要先確認這個損傷不是因為受壓而造成的,並且也非其他病因導致的 (如被撞擊的瘀傷),才可稱為skin failure。
總之,就是要先排除所有的因素,確認是真的因為皮膚低灌流(Hypoperfusion),引起的皮膚變化,才可稱為是皮膚衰竭。Hypoperfusion這是目前對皮膚衰竭比較有共識的病因。
白皮書後面,還有諸多位學者們提出15個,對於皮膚衰竭仍有待釐清的疑問,大家也可以看看,並試著自己回答。如說出或聽到的答案,你都無法說服你自己,那你為何就單純的相信別人所說的話?
壓力性損傷vs皮膚衰竭,我的見解:
皮膚衰竭是一個現象,而非正式的診斷,是可以用來解釋那5%不可預防的壓傷的原因,而不是把壓傷的診斷更換成皮膚衰竭,以此規避「應注意且要注意,該預防且有預防」,更不可用來規避壓傷發生的事實及責任。
Palliative Pressure Injury Wound Care: 此階段的病人皮膚狀況不佳,更需要投注更多的注意力去預防和照顧。因為明知很容易或只要一點點的壓力,就會造成皮膚損傷,而不是直接認定為皮膚衰竭,就乾脆放著不管!
臨終的病人可能會有"皮膚衰竭"的狀況,表示皮膚已經開始"喪失抵禦能力” (而不是因為皮膚衰竭會直接出現表徵) ,即便努力去保護和防範,仍可能還是會發生壓傷的情形,但不能因為如此,就不做任何保護措施。
個人並不建議把皮膚衰竭列入正式診斷中 (ICD diagnosis code。有看到幾篇文章在討論,要將skin failure列入ICD診斷)。因以台灣國人習慣,若將之列入診斷,會與是否為壓傷這個問題爭論不休,或為了逃避通報及寫改善方案,誤將真正的壓傷歸類為皮膚衰竭,這會使臨床的照護品質嚴重下降。
因皮膚衰竭而造成的壓傷,是不可預防和避免的,但其他的壓傷可以! (有高達95%的壓傷是可以被預防和治療的) 若將這兩者混淆,或成為規避壓傷發生的責任,將會是病人照護品質的一大損失。
壓到,就是壓到了!這就是造成壓傷的定義。該通報就得通報,只是我們可以在後面加註病人有皮膚衰竭的現象,以此得知這個壓傷的發生是不可避免,錯不在照護不周。也可由通報的數據來分析,國人對壓傷和皮膚衰竭的認知是否正確,通報是否合理,作為再教育訓練的參考指引。
待觀念和認知都到位了,再討論另增ICD診斷碼,我覺得那才是合宜的時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