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史上最偉大的發明——微笑定罪法
諾貝爾獎應該增設一個「司法創新獎」,頒給判決柯文哲的法官。因為他發明了人類司法史上最偉大的辦案方法——微笑定罪法。從此以後,警察不用蒐證,檢察官不用調查,法官不用審理。只要被告笑過,就能定罪。這不是司法進步,什麼才是?

一、微笑定罪法——節省司法資源的偉大發明
判決書寫:「會談結束後,沈慶京面露滿意微笑離去……其外在反應已可反映會談結果對其具有正面意義。」朱亞虎在會客室外面,沒聽到任何一句話。判決書自己寫:「朱亞虎未參與實際會談內容,具體細節無從直接知悉。」不知道談了什麼,卻知道是「對價合意」。不知道為什麼笑,卻知道是「達成賄賂」。
這是什麼?這是超越人類認知能力的「心證超能力」。法官不需要證據,只需要被告笑過。這項發明,可以為國家節省多少司法資源?以後警察不用調監視器、不用查金流、不用找證人。直接去查被告有沒有笑過。笑過,就是有罪。
二、數學突破——用A罪的證據定B罪的罪
判決書寫:「除柯文哲於excel檔案自承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不能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
法院自己承認1500萬沒有補強證據,不能認定。然後用210萬判13年。這在數學上叫「等量代換」?在邏輯上叫「偷換概念」?在法律上叫「我不知道,但我就是要判」?
這是什麼?這是超越數學的「司法代數」。A罪的證據不夠?沒關係,拿B罪的來補。B罪的金額太小?沒關係,加起來就是13年。以後檢察官起訴都不用煩惱證據了,隨便找個小案子,就能判大罪。這項發明,應該獲得諾貝爾數學獎。
三、法律詮釋——政治獻金就是賄賂
7名員工、每人30萬、進入政黨專戶、要申報、要公開。這是政治獻金,不是賄賂。但法官說這是「前金」。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捐贈上限30萬,是為了防止利益輸送,不是為了讓30萬變成犯罪證據。但法官說:這是賄賂。
這是什麼?這是超越立法院的「司法立法權」。法官一句話,就把合法的政治獻金變成非法的賄賂。以後所有政黨的政治獻金專戶都可以關了,捐錢就是行賄,收錢就是收賄。感謝法官幫台灣省錢,諾貝爾經濟獎也該頒給他。
四、行政法革命——都委會決議不算數
都委會是依法設立的機關,委員是都市計畫、建築、土木的專家。他們開會、討論、表決,最後通過決議。這是行政處分,具有法律效力。但法官說:這個決議「欠缺法令依據」。
這是什麼?這是超越行政法院的「司法審判權」。法官不需要行政法院,自己就能宣告行政處分無效。以後所有行政機關都不用做事了,反正法官會說你「欠缺法令依據」。諾貝爾行政法獎,非他莫屬。
五、心理學突破——有人提醒就是明知違法
林欽榮提醒他「多給1平方公尺就是圖利」,林洲民寫備忘錄說「有適法性風險」,政風報告寫「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法官說:因為有人提醒,所以他知道。因為他知道,所以他是圖利。
這是什麼?這是超越心理學的「讀心術」。有人提醒「可能有問題」,不代表他知道「確實有問題」。有人警告「有風險」,不代表他認定「這是違法」。報告寫「恐有違」,不是「已違法」。但法官說:我知道他心裡在想什麼。諾貝爾心理學獎,也該頒給他。
六、程序正義的終結——拒絕辯護人拷貝光碟
辯護人聲請拷貝偵訊光碟,法院以「證人隱私」為由駁回。只提供「至法院聽取」的替代方案,讓你無法反覆比對、逐字核對,無法發現筆錄與光碟的差異,無法證明不正訊問。
這是什麼?這是超越程序正義的「司法效率」。辯護人要看光碟?不行,你們來法院看。辯護人要核對筆錄?不行,你們自己記。辯護人要證明不正訊問?不行,你們證明不了。諾貝爾程序正義顛覆獎,非他莫屬。
七、結論——諾貝爾獎應該頒給這位法官
他發明了微笑定罪法,讓人類司法進入新紀元。他創造了司法代數,讓證據不足也能判重罪。他重新定義了政治獻金,讓合法捐款變成犯罪。他推翻了都委會的決議,讓行政處分變成廢紙。他擁有了讀心術,知道被告心裡在想什麼。他終結了程序正義,讓辯護人看不到光碟。
這麼偉大的法官,諾貝爾獎不頒給他,要頒給誰?
我們應該聯名推薦,讓這位法官獲得諾貝爾獎的所有獎項:和平獎(因為他讓社會「和平」地接受違法判決)、物理獎(因為他證明了微笑可以變成證據)、化學獎(因為他把政治獻金「化學反應」成賄賂)、文學獎(因為他把判決書寫得像小說)、醫學獎(因為他治好了自己的良心)。
唯一可惜的是,諾貝爾獎沒有「不要臉獎」。不然他一定得獎。
這篇文章,不是批評。是讚美。是對台灣司法最誠摯的讚美。因為我們已經不知道,除了讚美,還能說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