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工作需要去考了一張無人機證照

第一次飛,拍攝三千平方米自拆的違建 猜猜我在哪?提示:帶白帽子
自今年一月至「某縣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拆除科報到,迄今近三個月。本文想分享在拆除科的業務與過往擔任公職環境的比較,及這三個月特殊的經歷,作為其他縣市拆除科或有興趣至建管處服務者參考。
首先,筆者已離開公職近三年,這次是以「再任」(離職後重新任用)的方式回任,其程序為:機關公告職缺→面試與甄審→陳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總)同意→發布派令並報到→送請銓敘部審定→領取銓敘部審定函。從面試到發佈派令約兩個月,人事的說法是,人總要先辦理完「增額」在處理「再任」,所以一直卡在人總那(這兩個業務有衝突?)。
之所以選擇建管處,原因很簡單,因為剛好小女快出生了、剛好積蓄快花光了、剛好之前面試的職位都沒上、剛好建管處公告職缺、剛好能夠請假面試(那時在上托育人員課程)、剛好錄取,又剛好錄取到報到這段期間沒有更想投的職缺。以上種種「偶然」,讓筆者「必然」的回到當初約聘僱曾短暫待過一週(施工管理科,因地特放榜而離開)的「娘家」。
俗話說:「有比較才有進步」。在建管處(下指拆除科)的這三個月,感受到與前機關的三大差異。
第一,登記桌。
登記桌的工作不外收文、發文。一般公文的程序是:收文(登記桌)、擬辦(承辦人)、陳核(長官)、決行(長官)、清稿(承辦人)、編號與掃描(承辦人)、寫登記簿(註明公文主旨與發文方式、件數,承辦人)、發文(登記桌)。其中收文的取文號和發文的郵寄(或電子寄送)由秘書室處理,業務科內的登記桌負責將取號的公文從秘書室拿或點給承辦人,最後再將公文拿或點給秘書室(後續送檔案管理),完成一件公文的流程。
前機關較注重承辦人的「獨立性」,業務單位內僅有一名登記桌,承辦人需自行列印發文之公文的正副本與抄本(紙本發文),且需自行謄寫登記簿。相較之下,建管處就有兩名半的登記桌,一名負責收文(交換)、一名負責發文(包含確認是否清稿、編頁碼和檢附附件),半個則是負責確認違建或違廣處分函的內容是否正確(廣告物一次可能二十件)。也就是說,在建管處,除了收發文由兩位登記桌處理外,承辦人不需額外謄寫登記簿及列印抄本。另建管處有較多的市政信箱民眾陳情(1999),登記桌也負責將其分給不同管區的承辦人。
第二,教育訓練。
或許是因為建管處的流動率高,總之,在建管處有一套新人快速上手的「新進同仁人區」,裡頭包含常用公文例稿、市政信箱例稿及製作拆除結案資料等,讓新進同仁能快速上手。前機關則無,即便有例稿,同案情的不同案件,長官多會有所修改。簡言之,就是沒有一套標準。結果是,除非前手有留下紙本公文,否則同一案件,新進同仁難以知悉源頭與過程,及同案情過往的處理方式。亦即,經驗無法傳承。所有Know-how都在資深的同仁身上,菜鳥只能摸著石頭過河,見招拆招,無形中便浪費許多摸索的時間。又因例稿的關係,建管處九成九的公文都只要科長決行,少有公文需向上陳核到處一層長官(這三個月只簽過一件)。
第三,同事。
前機關當時一個科約十六人,建管處則有十九人(包含兩位駐點人員)。另前機關當時家有小朋友的共三人,建管處則有八人(扣掉我),相比之下,建管處是個較適合育兒養老的單位。
又建管處因業務的關係,多數是工程相關職系(建築工程、土木工程),若有所謂「文科腦」與「理科腦」的話,建管處思維較一致。前機關工程職系的業務單位僅有一科,多數是行政相關職系(文化行政、一般行政),思維較不一致。
另建管處有一特殊的輪調制度,多數同仁會不定期的輪調(有聽說已換過五個科室的(差一個就集滿所有業務單位了))。除了藉此到不同單位磨練與學習,更增進不同科室同仁間的感情。
公務員的好處在於,能夠透過商調、再任、借調等方式到不同單位任職,從而學習以不同的視角看待公務及拓展本職學能。以建築工程職系為例,除了辦採購、辦工程,還能拆違建、審建築執照。依法行政方面,不同單位主管的法規亦不相同,如:文化資產修復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等,違建拆除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等。建照審查依據《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藉由任職不同主管法規的單位,看見法規彼此競合的關係與法規本身的限制和問題。
接下來分享這三個月建管處不同於前機關的三大經歷與感受:
第一,民眾陳情。
前機關是單純的工程單位,雖然也曾在施工時接獲民眾或議員陳情,但相對於建管處只能說是杯水車薪。建管處至少就拆除科而言,更常面對民眾,除了接獲民眾檢舉違建/違廣的陳情,和違建人/違廣人的電話外,還會到現場張貼「勒令停工單」(施工中違建),和「拆前通知單」。
也就是說,拆除科是夾在陳情人與違建人/違廣人之間的存在。陳情人會說怎麼還不拆?違建人/違廣人則會說為什麼要拆?更有甚者,直接大量陳情,陳情一整條街或同一事由頻繁陳情,機關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避免耗費大量行政資源。
辦公室也會每天輪流負責接電話的值日生,以隨時回覆民眾的問題。
曾接過一位聲稱八十幾歲阿嬤的電話,說檢舉對方的違建怎麼還不拆,導致她家漏水,找建築師被騙,一下又扯到上法院的官司,找律師也被騙,一共講了快兩小時,換了三個人聽她訴苦完才結束。
也曾有民眾跑到建管處說要找處長,也是被叫去聽民眾(也是阿嬤)訴說從前,說十年前檢舉鄰居違建的案子怎麼還不拆(該檢舉之違建為「C類」,屬既存違建,相較於A、B類非優先拆除對象)。她自己也有違建不說,也是扯到鄰居跟她打損害賠償官司(弄壞她家鐵窗和植物),說一定要找到處長,不然不肯離開。即便我說處長也是依法行政(依《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分類、分階段執行拆除),她還是繼續重複她上法院、找律師、住院、被鄰居嗆的故事。最後,在無限迴圈兩個小時後,留下我的姓名,說有新的進度會再通知她才結束(沒想到不到兩週又再次出現......)。
第二,拆除工程。
拆除工程不同於一般建築工程案,拆除工程沒有另外發包監造,而由機關承辦人在現場辦理「行政執行之督導與確認」。也因為不同於一般工程的性質,是「拆除」非「營造」,故不適用三級品管,不需要提送三書(品質、施工、職業安全衛生計畫)、不需要到現場估驗計價、不需要報竣工和驗收。但還是會提送「日誌」,不同於施工日誌,比較像是估驗和日誌合在一起的書面請款資料(檢附當天出工的人員、機具、材料等,及拆除與巡查貼單的照片等)。且還是會被工程查核(書面審查)。
承辦人帶拆的工作,在前一個月月底會排定當月的輪值表,拆除科共有九位帶拆人員輪流。至於當天拆哪裡,前一天下午才會知道。筆者曾帶拆過都發局委託的專案(廣告物支架)及拆剩的廁所。當天也不是一定有東西拆,也可能是民眾自行拆除後至現場確認(或確認民眾有在拆),若拆完,之後再辦理結案。
第三,身份。
出任公職時,是106年3月,那時28歲,一邊工作一邊念碩士(一年級),以地方特考三等建築工程榜首的身份來到前機關,是當時科裡唯一的技士(另有一名技正和技佐),因此號稱「首席技士」,此稱號直到離開前機關沒改變過(後來上面多了一位專員,按職等是科內老四,另有名資深科員)。
這次「再任」,雖然是掛著「七本四」(薦任第七職等、本俸四級),然而,心態完全與上次不同。除了是科內最資淺的以外,年紀也不輕了(科裡最小的是小我一輪一樣屬龍的)。相較於當初的年輕氣盛,以職等、薪資看高低。雖然現在在拆除科按職等也是「首席工程員」(科內老六),但反而是抱持著謙卑學習與一視同仁的態度,並深刻體會到《師說》中的:「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每個人都有值得學習與警惕之處,不可因職等、薪資而看人低。
最後,感謝建管處願意任用,讓筆者有再次服務公眾的機會。領到薪水時,覺得金錢也可以是一種肯定。並且莫忘世上苦人多,公權力可以是凌弱暴寡,也可以是濟弱扶傾,取決於手握公權力者的良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