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休金不能為扣押對象
勞工退休金不得扣押,很重要,可能是被繼承人最後一筆遺愛。這都要從保單得被執行開始。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白話說.........要保人交保險費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可以解約拿回【價值準備金】, 或向保險公司借款等,保單價值可換為金錢權利,此等財產權,得隨同要保人變更而移轉或繼承, 可做為強制執行對象。............裁定說的很清楚。
108年民事裁定突開小門後,債權人努力撐開這門,將【人壽保險】擴張至【人身保險】。最高法院低估保險實務,產品間千絲萬縷的關係。因為絕大多數的商品都是以壽險為主,架上其他保險功能,於是可以扣押的保單範圍非常大。結果呢???
「民國111年12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肯認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因此112年以來,對債務人的壽險契約聲請強制執行案件量驟增。」「結算至113年9月,法院扣押保單達92.8萬件,且其中3成是壽險保單,7成是傷害險等保單,更有6萬件被中止。」(中央社 2025/03/13)
92.8萬件,其中6萬件聲請後被中止,成本由法院、保險公司、要保人承擔。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人利用保險漏洞規避債務,法院對濫用個案予以糾正;同時,應限縮這個解釋範圍才對。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產生的影響,像極蝴蝶效應(蝴蝶效應,問AI說明比較快)。
6萬件被裁定中止,就燒去多少司法人員時間成本,書記官不出走才奇怪(執行庭還要追詐騙金額)。
92.8萬件七成是傷害險,救急錢,解約作業成本由保險公司買單。要保人自籌保險防護網破了,懲罰有風險分擔意識的人,擺爛的人沒差,全部倒給健保或倒楣的親友子女。
然後,保險法終於修正,立法院三讀明定(經濟日報 2025/6/3)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考量扣押或強制執行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致保戶失卻維繫生命身體健康及維持生活經濟安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簡單說,人壽保險保單解約金約,低於14萬就免扣,這很好。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傷害保險契約,直接不得扣。
對法院、保險公司、要保人、債權人都好。債權人也收不回多金額,只因為照規定要收回,不計成本也只能收回。
但要保人若買入保單,解約金有14萬1千元,老問題還是會發生。要保人+壽險+醫療險仍會被解約。金管會日後對產品說明,應主導此一風險主動說明,否則老問題會重複出現。
這些【易受解約影響】的要保人,在M型社會,或K型經濟下,任何保單可能都是他們遭遇風險時,最後一根桿子。這桿子不能易脆啊。而且欠錢還錢,有錢要還,但錢從保險解約還,社會成本真的高。
保單解約後,如要保人發生死亡,繼承人只剩下喪葬補助、遺屬年金(津貼),還有退休金專戶金額領回。
修法前,勞保給的錢,不能扣,因為這是社會福利的給付。但退休金是預留薪資的返還,可以扣。這次修法終於想到這一塊了,退休金不能扣。對經濟弱勢家庭,或有未成年親屬的家庭,這可能是最後遺愛,別再扣了。
PS: 修正後介入權、小額終身壽險,這篇我沒討論到,改日再說明。
最高法院裁定在這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774958-efb88-1.html
中央社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503130205.aspx
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87814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