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我在想台灣的法官到底活在哪一年。不是在問他們的年紀。是在問他們的腦袋到底停在什麼時代。
2010年,最高法院做出了一個讓全台灣下巴集體掉到地上的決定。一起三歲女童遭性侵的案件,法官審完之後,給出結論:
無法證明違反意願。
理由是——孩子沒有掙扎。三歲。沒有掙扎。所以可能是自願的。
我讀了三遍,確認自己沒有看錯。「恐龍法官」這個詞,就從那一年刻進台灣人的DNA,連同「白玫瑰運動」的怒火一起燒起來。
然後我們以為事情會改變。我們太天真了。
為什麼叫「恐龍」?因為他們活在另一個時代
「恐龍法官」這個詞不是隨便罵的。它有具體的行為定義。
它描述的是這樣一種現象:法官用一套與現實社會、現代心理學、現代犯罪學全面脫節的邏輯,做出讓普通人目瞪口呆的判決。
三歲幼童案裡的那個邏輯,在創傷心理學界早有名字:「凍結反應(Freezing Response)」。它的意思是:人在面對極度恐懼的時候,有時候不會逃跑、不會哭喊、不會反抗,而是整個人凍住,動彈不得。
這是本能,不是縱容。不是同意,是驚嚇把人定格在那裡。
這個概念在心理學界已經是常識,在法庭上也早有討論。但台灣的法官,顯然不住在這些概念可以到達的地方。他們的世界觀是:你有沒有反抗,決定了你有沒有被侵害。
三歲的孩子,必須通過格鬥家考試,才算是受害者。
這就是恐龍。
案例列傳
一、鐵路警察李承翰案——穿制服的人,可以白死
2019年。台鐵車廂內。員警李承翰在值勤時處理逃票糾紛,遭鄭嫌持刀刺腹身亡。
就在火車上,執行公務,被刺死。
法院判決:鄭嫌無罪。
理由:有精神疾病。
裁定:交保50萬元,強制就醫5年。
我不是不理解精神疾病的複雜性。我也不是在說精神狀態不應該影響刑責。但問題是:一個活生生的警察就這樣死了,殺他的人走出法院,沒有任何一條罪名落在他身上。
李承翰的家人後來說:「如果連警察執勤被殺都得不到正義,那普通老百姓被殺呢?」
這個問題,沒有法官回答。
二、謝依涵案——信了耶穌,死刑就跑了
謝依涵案,又稱八里雙屍案。她殺了兩個人。
一審:死刑。
羈押期間,她信了耶穌,讀了聖經。
法官認定:有「中度教化可能」。死刑,就這樣翻盤了。
我不是在嘲笑信仰本身。我只是想問:教化可能性的標準是什麼?讀幾本聖經才算?是新約還是舊約?讀完整本?還是翻幾頁就算?
如果抄聖經等於教化可能,那台灣的法院乾脆改叫「教化審查委員會」算了。
受害者家屬看著這個結果,我不知道他們心裡是什麼感覺。我猜,是一種叫「世界崩塌」的感覺。
三、曾義城案——殺人之後捐錢建廟,法官龍心大悅
曾義城殺了人。然後,他抄佛經,捐錢建廟。
法官在判決書上寫下「情堪憫恕」,輕判25年。「情堪憫恕」。他憫誰的恕?
死者的處境,沒有人寫進判決書裡。
四、蔡京京弒母案——GPA高,人命打折
蔡京京和她丈夫曾智忠聯手殺死了她的母親。
花蓮高分院更一審,以曾智忠「就讀大學時操行良好」為由,把原本的死刑改判無期徒刑。
所以我們學到了什麼?在台灣,如果你預謀未來某天要殺人,記得先把大學操行顧好。那是你將來的保命符。
GPA高,人命打折。這不是誰在誇大,這是白紙黑字的判決邏輯。
乾哥乾妹割頸案:恐龍思維的完整展示
這個案件,是台灣司法整套邏輯最完整的縮影。
2023年12月25日,聖誕節。新北市一所國中的教室裡,郭姓少年拿出預藏的彈簧刀,朝楊姓同學連刺數刀,致其頸部、胸部中刀大量失血,當場失去意識。起因是林姓女學生離開班級時關門聲音太大,被楊生提醒愛惜公物,林生不滿,回去找乾哥郭生出頭,雙方衝突後郭生持刀攻擊。
關門聲音太大,被說了一句,然後一個人就死了。
楊生是什麼樣的人?他國小就通過數理資賦優異鑑定,原本可以去念資優班,但他選擇留下來陪身障的姊姊讀同一所學校。他溫和正直、熱心助人,是班上最信任的那種人。
他死的時候,15歲。
法院判決:一審乾哥9年、乾妹8年,檢察官認為太輕提起上訴;二審加重,乾哥12年、乾妹11年;2026年2月,最高法院定讞。
家屬在法庭外說出了這一句話,比任何法學論述都更有力:
「我的小孩死了,還要把他們送教化輔導,你要修復他們,誰來修復我們?」
然後還有一個讓人說不出話的插曲。庭上有法官問家屬:「能否有機會讓他們來孝順你們?」
殺了你的孩子,出來端茶倒水,這叫「修復式司法」。
12年乍聽很重,但假釋門檻只需服刑三分之一,最快約4年後便有機會出獄,屆時乾哥可能連20歲都不到。而楊生的生命,永遠停在15歲那一年的聖誕節。
乾哥首次出庭,冷眼看著死者家屬,未有任何道歉,還怒瞪旁聽民眾,嗆說「我出去你就知道」。
這,就是法律認定「具有教化可能」的少年。
台灣人的憤怒最後在哪裡找到出口?一個海外YouTube頻道把整起案件重新講述一遍,公開加害者姓名與照片,5天內吸引超過204萬人觀看。台灣媒體礙於法律無法播的,海外創作者幫你播了,還拿到兩百萬流量。
這不是「民眾不理性」,這是「民眾看不下去了」。
為什麼法官這樣判?制度誘因,不只是個人
很多人把恐龍法官的問題,歸咎於個別法官的素養。這是對問題的最方便的理解,但也是最沒有用的理解。
真正的問題,在制度的誘因結構。
判例的重力
台灣法官高度依賴過去判例,而過去幾十年的判例,在量刑方面普遍偏輕。法官援用舊判例,是最安全的做法,不容易被上級撤銷,也不需要承擔「創下重判先例」的壓力。
考評的邏輯
法官的績效考核,並不直接評鑑「量刑是否符合社會正義感」,而是評鑑「判決是否被上級撤銷」。在這個邏輯下,最安全的判決,是最不容易被挑戰的判決,而最不容易被挑戰的,往往是最保守、最接近舊判例的量刑。
「自由心證」的遮羞布
台灣的司法文化,把「法官裁量」幾乎等同於「法官自由發揮」,外界的質疑統一被歸類為「干涉司法獨立」。這讓法官的量刑習慣,幾乎免疫於任何系統性的檢討。
換句話說,問題不只是「這個法官太爛」,而是「這個制度讓爛判決得以持續複製而不被糾正」。
這才是恐龍的真正棲息地。
「可教化」萬用橡擦與「自由心證」單向篩網
台灣司法有兩個萬能道具,讓任何刑度都可以往下拉。
自由心證
在法學理論上,這是保障法官獨立判斷的機制,防止外界干預。在台灣的實際運作裡,它演變成了一塊只能往一個方向擦的橡皮——對被告有利的,片面說詞也能採信;對被告不利的,再清楚的事實也可以找到程序瑕疵質疑。
可教化可能性
它是台灣司法最強大的刑期稀釋劑。抄佛經可以,信耶穌可以,成績好也可以,父母出庭哭泣也可以。只要法官「感受到」被告有悔意,就可以在判決書上寫下「情堪憫恕」,然後把刑度往下搬。
而唯一從來不進入這個考量的,是死者的生命值多少錢。
當判決被罵翻,象牙塔只有兩招
第一招:「你們是民粹,你們是法盲。」
這招的邏輯是:民眾不懂法律,所以憤怒是情緒而非理性。不理性的意見,可以被無視。
但當一個海外YouTuber用中文把案件講清楚,兩百萬人點開來看完,這還是「不懂法律」嗎?民眾很清楚。他們憤怒,不是因為不理解法律,而是因為理解了之後,更清楚這套法律有多荒謬。
第二招:「這是立法者的問題,不是我的問題。」
這招的邏輯是:法律給了我這樣的框架,我只是照著判。
但沒有人問他們:在法律給予的寬廣裁量空間裡,為什麼永遠選擇最有利於被告的那個下限?
那不叫依法,那叫選擇。
而這個選擇的代價,從來不是法官在承擔。
是楊爸爸。是李承翰的家人。是所有在法庭外崩潰痛哭的人,在替法官的選擇,埋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