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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
更新 發佈閱讀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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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 Threads 上看到一則討論:員工發現底薪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29,500 元。公司雖然說明加計獎金後,總額已超過該標準,勞工仍質疑公司違法。

這是非常經典的,對「法律定義」的無知。

在勞基法概念裡,只要是「正常工作時間」換來的錢,全都在「最低工資」評價範圍中。

▋(一)工資的「定義」:不是專指底薪

 ➤工資的定義: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以及勞動部歷來行政解釋意旨,所謂「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問雇主所用的「給付名目」。

 ➤實質認定:實務上常見「伙食津貼」、「全勤獎金」、「主管加給」或OO獎金。都回歸「有無勞務對價性」判斷,並以「是否為經常性給予」作為輔助判斷標準。

▋(二)最低工資的評價範圍:

 ➤定義:「基本工資」(115.1.1起被「最低工資」取代)的評價範圍,以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為準(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白話來說就是,正常班賺到的錢,都要灌進去算。

 ➤權利邊界:

  •當法定最低工資調升(例如從 28,590 元調至 29,500 元),若勞工原本的「正常工時所得」已達 32,000 元(例如底薪29,000元加計伙食津貼3,000元),即便底薪只有 29,000 元,雇主也完全不需要再調升底薪。

  •反過來說,勞工也無權主張「低薪」低於最低工資就是違法,或者必須補差額。

▋(三)追伸:「工資結構」設計的意義

 ➤性質與給付條件的區辨:實務上薪資結構中的「伙食津貼」(大多是定額2400或3000元),屬於勞工月工資總額的一部分。

 ➤認清權益有無受損:

  •複雜或多樣的薪資項目,有其行政或稅務考量,而非單純為了鑽法律漏洞。雇主做這個設計並沒有所謂「法律灰色地帶」或「刻意拆分薪資科目」的問題。且「伙食津貼」免視為薪資所得,對勞工只有好處。

  •判斷權益是否受損前,應先核對「正常工時總所得」,而非糾結於底薪欄位的數字。底薪「低於最低工資」,你可以說「雇主不夠大方」,但直接連結到「雇主刻意違法」就太武斷了。

#勞資碎碎念

#最低工資不等於底薪

#工資結構設計有存在必要性

——— 後記

實務上,常有勞工(包含起鬨的「網友」),乃至於未經專業訓練的人資朋友,將「基本(最低)工資」與「底薪」劃上等號。

這個錯誤本質上就是對勞基法規範的不熟悉與誤解。

這類「看到黑影就開槍」的誤解,除了激發不必要的「敵意」。看到底薪低於 29,500 元就急著跑去勞工局檢舉,但得到的,往往也只有勞工局「並無違法」的回覆(勞工局第一句話一定問:你還有沒有領其他錢)。

請記得:工資結構的設計是有意義的。

最低工資只要「(正常工時內)總額達標」,就是「合法」的(至於「觀感不佳,易生糾紛」,是不同層次的問題,這也是HR/雇主進行工資結構設計時,要另外設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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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 Threads 上看到一則討論:員工發現底薪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29,500 元。公司雖然說明加計獎金後,總額已超過該標準,勞工仍質疑公司違法。

這是非常經典的,對「法律定義」的無知。

在勞基法概念裡,只要是「正常工作時間」換來的錢,全都在「最低工資」評價範圍中。

▋(一)工資的「定義」:不是專指底薪

 ➤工資的定義: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以及勞動部歷來行政解釋意旨,所謂「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問雇主所用的「給付名目」。

 ➤實質認定:實務上常見「伙食津貼」、「全勤獎金」、「主管加給」或OO獎金。都回歸「有無勞務對價性」判斷,並以「是否為經常性給予」作為輔助判斷標準。

▋(二)最低工資的評價範圍:

 ➤定義:「基本工資」(115.1.1起被「最低工資」取代)的評價範圍,以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為準(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白話來說就是,正常班賺到的錢,都要灌進去算。

 ➤權利邊界:

  •當法定最低工資調升(例如從 28,590 元調至 29,500 元),若勞工原本的「正常工時所得」已達 32,000 元(例如底薪29,000元加計伙食津貼3,000元),即便底薪只有 29,000 元,雇主也完全不需要再調升底薪。

  •反過來說,勞工也無權主張「低薪」低於最低工資就是違法,或者必須補差額。

▋(三)追伸:「工資結構」設計的意義

 ➤性質與給付條件的區辨:實務上薪資結構中的「伙食津貼」(大多是定額2400或3000元),屬於勞工月工資總額的一部分。

 ➤認清權益有無受損:

  •複雜或多樣的薪資項目,有其行政或稅務考量,而非單純為了鑽法律漏洞。雇主做這個設計並沒有所謂「法律灰色地帶」或「刻意拆分薪資科目」的問題。且「伙食津貼」免視為薪資所得,對勞工只有好處。

  •判斷權益是否受損前,應先核對「正常工時總所得」,而非糾結於底薪欄位的數字。底薪「低於最低工資」,你可以說「雇主不夠大方」,但直接連結到「雇主刻意違法」就太武斷了。

#勞資碎碎念

#最低工資不等於底薪

#工資結構設計有存在必要性

——— 後記

實務上,常有勞工(包含起鬨的「網友」),乃至於未經專業訓練的人資朋友,將「基本(最低)工資」與「底薪」劃上等號。

這個錯誤本質上就是對勞基法規範的不熟悉與誤解。

這類「看到黑影就開槍」的誤解,除了激發不必要的「敵意」。看到底薪低於 29,500 元就急著跑去勞工局檢舉,但得到的,往往也只有勞工局「並無違法」的回覆(勞工局第一句話一定問:你還有沒有領其他錢)。

請記得:工資結構的設計是有意義的。

最低工資只要「(正常工時內)總額達標」,就是「合法」的(至於「觀感不佳,易生糾紛」,是不同層次的問題,這也是HR/雇主進行工資結構設計時,要另外設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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