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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
更新 發佈閱讀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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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件計酬制沒底薪,到底有沒有觸法?」

週一早晨,我們來聊聊大家對於「底薪」的執念。

因為「最低工資不等於底薪」,以及「論件計酬勞工」最低工資的特殊性,網路上關於這題真的容易吵成一團。如果身邊有計件勞工的伙伴,請務必花三分鐘把這篇看完。

在勞資實務上,很多人(甚至雇主)都有一種錯覺:既然是論件計酬,那「有做有錢、沒做沒錢,做多少,領多少」很公平;接著進一步推演:所以他產能低,領很少也是正常的,對吧?

但在勞基法的規範中,「論件計酬」只是工資的計算方式,而不是雇主規避法定義務的免死金牌。雖然「沒有要求給『底薪』這個名目」,但絕對有「最低工資」的限制。

▋(一)工資定義與最低工資評價

 ➤工資的定義:

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以及勞動部歷來行政解釋意旨,所謂「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問雇主所用的「給付名目」。實務上常見「伙食津貼」、「全勤獎金」、「主管加給」或OO獎金。都回歸「有無勞務對價性」判斷,並以「是否為經常性給予」作為輔助判斷標準。

 ➤最低工資:「基本工資」(115.1.1起被「最低工資」取代)的評價範圍,以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為準(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白話來說就是,你在正常班賺到的錢,都要灌進去算,來看有沒有達標。

▋(二) 論件計酬的最低工資評價:以「結算方式」區分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

勞動部105年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釋進一步以結算方式區分:

 

 ➤按月結算: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所給付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

 ➤按日結算:其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點評:

這部分其實出乎很多人意料,而且挺違反直覺的。

因為「做幾件領幾件」,計件勞工很像「時薪制」的延伸。但勞動部向來以「月結」或「日結」來區分他的最低工資對照組。

 ★小結:計件勞工「沒有底薪」這件事情,本身不違法。但仍受最低工資的保障。

▋(三)附論:論件計酬不影響契約性質

 ➤計薪方式不影響契約性質:

勞基法本來就允許勞資雙方議定以論件計酬辦理,這只是計薪方式的選擇之一,不代表勞工就因此變成了承攬商。

 ➤契約「從屬性」才是關鍵:

被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即為勞工。與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勞動,自負經營風險與成本的承攬契約並不相同。

實務上常見譬如居家照顧服務員(業界稱為「拆帳制」)、或者碼頭作業、貨運都有各自的計件方式。但這些人都不會因此直接變質為「承攬契約」而不適用勞基法。

#勞資碎碎念

#計件只是計薪方式

#計件不要求底薪但受最低工資保障

——— 後記

其實我在3/11更新過一篇【基本工資不是「底薪」的代名詞:看懂薪資單上的數字遊戲】

當時聊過,最低工資不是專指「底薪」或「本薪」;勞基法其實也沒規定過工資

數額要每月固定(實務上浮動數額的科目並不少見)。必須把所有正常工時所得工資全部納入計算,才會知道當月工資是否足夠。

今天則是進一步認識:「論件計酬」講白了,就是1個「全部工資都浮動」的人,不是嗎?

如果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大前提相同:你可以沒有「底薪」科目。但所得不能低於「最低工資」。萬一勞工產能不足,實則雇主還是要補足最低工資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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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件計酬制沒底薪,到底有沒有觸法?」

週一早晨,我們來聊聊大家對於「底薪」的執念。

因為「最低工資不等於底薪」,以及「論件計酬勞工」最低工資的特殊性,網路上關於這題真的容易吵成一團。如果身邊有計件勞工的伙伴,請務必花三分鐘把這篇看完。

在勞資實務上,很多人(甚至雇主)都有一種錯覺:既然是論件計酬,那「有做有錢、沒做沒錢,做多少,領多少」很公平;接著進一步推演:所以他產能低,領很少也是正常的,對吧?

但在勞基法的規範中,「論件計酬」只是工資的計算方式,而不是雇主規避法定義務的免死金牌。雖然「沒有要求給『底薪』這個名目」,但絕對有「最低工資」的限制。

▋(一)工資定義與最低工資評價

 ➤工資的定義:

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以及勞動部歷來行政解釋意旨,所謂「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問雇主所用的「給付名目」。實務上常見「伙食津貼」、「全勤獎金」、「主管加給」或OO獎金。都回歸「有無勞務對價性」判斷,並以「是否為經常性給予」作為輔助判斷標準。

 ➤最低工資:「基本工資」(115.1.1起被「最低工資」取代)的評價範圍,以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為準(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白話來說就是,你在正常班賺到的錢,都要灌進去算,來看有沒有達標。

▋(二) 論件計酬的最低工資評價:以「結算方式」區分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

勞動部105年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釋進一步以結算方式區分:

 

 ➤按月結算: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所給付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

 ➤按日結算:其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點評:

這部分其實出乎很多人意料,而且挺違反直覺的。

因為「做幾件領幾件」,計件勞工很像「時薪制」的延伸。但勞動部向來以「月結」或「日結」來區分他的最低工資對照組。

 ★小結:計件勞工「沒有底薪」這件事情,本身不違法。但仍受最低工資的保障。

▋(三)附論:論件計酬不影響契約性質

 ➤計薪方式不影響契約性質:

勞基法本來就允許勞資雙方議定以論件計酬辦理,這只是計薪方式的選擇之一,不代表勞工就因此變成了承攬商。

 ➤契約「從屬性」才是關鍵:

被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即為勞工。與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勞動,自負經營風險與成本的承攬契約並不相同。

實務上常見譬如居家照顧服務員(業界稱為「拆帳制」)、或者碼頭作業、貨運都有各自的計件方式。但這些人都不會因此直接變質為「承攬契約」而不適用勞基法。

#勞資碎碎念

#計件只是計薪方式

#計件不要求底薪但受最低工資保障

——— 後記

其實我在3/11更新過一篇【基本工資不是「底薪」的代名詞:看懂薪資單上的數字遊戲】

當時聊過,最低工資不是專指「底薪」或「本薪」;勞基法其實也沒規定過工資

數額要每月固定(實務上浮動數額的科目並不少見)。必須把所有正常工時所得工資全部納入計算,才會知道當月工資是否足夠。

今天則是進一步認識:「論件計酬」講白了,就是1個「全部工資都浮動」的人,不是嗎?

如果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大前提相同:你可以沒有「底薪」科目。但所得不能低於「最低工資」。萬一勞工產能不足,實則雇主還是要補足最低工資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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