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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
更新 發佈閱讀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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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到職,3 月領薪水時被扣了1天薪水,理由是扣掉了 2/1 星期天。」

看到這則討論,不少人的直覺反應是:「那天是星期日,本來就不用上班,公司憑什麼扣我錢?」

也有人認為2/2報到「又不是我自願的」。

這算是一種典型的「法律邏輯」與「體感認知」的碰撞。

這題雖然沒有直接的行政解釋,但只要回歸勞動契約的本質,答案就非常清楚了。

▋(一)給付工資的前提:勞動契約「已生效」

 ➤核心邏輯:雇主給付工資的義務,是建立在「勞動契約」的基礎上。

勞動契約為「雙務契約」:勞工需依約上班,雇主也必須依約給薪(雙方都有義務存在)這個「勞動日常」,是以「契約已生效」作為前提。契約生效前,雙方都沒有任何義務可言。

 ➤契約生效日依雙方約定:

既然勞雇雙方議定 2 月 2 日 為到職日,那麼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是從那天開始。在 2 月 1 日這天,契約根本還沒生效。

換句話說,那天不論是星期日、平日還是國定假日,對「還沒到職」的人來說,那天就是個路人甲的日常,是不能對雇主請求給付工資的。

▋(二) 破解誤區:「假日工資照給」的前提

 ➤工資照給之前提:《勞基法》第 39 條確實規定「例假、休息日、休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但這條法律的生效前提,是當天勞工必須「在職」。

 ➤規範目的:月薪制下的假日工資照給,是為了保障勞工享有法定假日,且不因此收入。但如果勞工 2/2 才到職,2/1 契約既然尚未生效,自然沒有「假日工資照給」的適用空間。

 ➤反向釋例:

勞工如果堅決壓2/27離職,那麼2/28國定假日雖然依法必須工資照給,但勞工已經離職了,這個假日也就跟勞工「毫無關聯」了。

▋(三)實務診斷:為什麼這跟「自不自願」無關?

案例中勞工認為「2/1 是假日,又不是我不上班」,這在法律上是無法成立的論述。

勞務給付與工資請求,並不是看「你想不想上班」,而是看「契約何時生效」。雇主錄取通知,附加2/2報到生效的條件,勞工也允諾願意工作,就應依約履行。

至於勞工想領 2/1 的薪水,唯一的途徑是爭取「2/1 到職」。此時,即使那天是假日,但契約已生效,縱使 2/2 才實際進辦公室,工資仍自2/1起算。

#勞資碎碎念

#契約生效後才有權利義務

#月薪制不包到職前與離職後

——— 後記

這個議題其實三不五時會出現。

要嘛是「因為月初是假日,所以報到日是開工第一個工作日」,要嘛是「勞工離職日壓禮拜五,卻跑回來要求付週末兩天的薪水」。

但雇主不用支付「契約存續期間以外」日子的工資,在法理上實在太理所當然。

反過來說,勞工離職日壓「假日」,雇主也依然要「給付契約存續期間」的工資(這也引發了新的爭議:雇主因為不想付假日薪,叫勞工提早走)。

說穿了,不過就是勞雇雙方在法令邊界上,各取「對自己最有利的」的選擇罷了。至於,主張「是公司放假又不是我不上班」,在法理探討上,就顯得有點「賴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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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到職,3 月領薪水時被扣了1天薪水,理由是扣掉了 2/1 星期天。」

看到這則討論,不少人的直覺反應是:「那天是星期日,本來就不用上班,公司憑什麼扣我錢?」

也有人認為2/2報到「又不是我自願的」。

這算是一種典型的「法律邏輯」與「體感認知」的碰撞。

這題雖然沒有直接的行政解釋,但只要回歸勞動契約的本質,答案就非常清楚了。

▋(一)給付工資的前提:勞動契約「已生效」

 ➤核心邏輯:雇主給付工資的義務,是建立在「勞動契約」的基礎上。

勞動契約為「雙務契約」:勞工需依約上班,雇主也必須依約給薪(雙方都有義務存在)這個「勞動日常」,是以「契約已生效」作為前提。契約生效前,雙方都沒有任何義務可言。

 ➤契約生效日依雙方約定:

既然勞雇雙方議定 2 月 2 日 為到職日,那麼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是從那天開始。在 2 月 1 日這天,契約根本還沒生效。

換句話說,那天不論是星期日、平日還是國定假日,對「還沒到職」的人來說,那天就是個路人甲的日常,是不能對雇主請求給付工資的。

▋(二) 破解誤區:「假日工資照給」的前提

 ➤工資照給之前提:《勞基法》第 39 條確實規定「例假、休息日、休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但這條法律的生效前提,是當天勞工必須「在職」。

 ➤規範目的:月薪制下的假日工資照給,是為了保障勞工享有法定假日,且不因此收入。但如果勞工 2/2 才到職,2/1 契約既然尚未生效,自然沒有「假日工資照給」的適用空間。

 ➤反向釋例:

勞工如果堅決壓2/27離職,那麼2/28國定假日雖然依法必須工資照給,但勞工已經離職了,這個假日也就跟勞工「毫無關聯」了。

▋(三)實務診斷:為什麼這跟「自不自願」無關?

案例中勞工認為「2/1 是假日,又不是我不上班」,這在法律上是無法成立的論述。

勞務給付與工資請求,並不是看「你想不想上班」,而是看「契約何時生效」。雇主錄取通知,附加2/2報到生效的條件,勞工也允諾願意工作,就應依約履行。

至於勞工想領 2/1 的薪水,唯一的途徑是爭取「2/1 到職」。此時,即使那天是假日,但契約已生效,縱使 2/2 才實際進辦公室,工資仍自2/1起算。

#勞資碎碎念

#契約生效後才有權利義務

#月薪制不包到職前與離職後

——— 後記

這個議題其實三不五時會出現。

要嘛是「因為月初是假日,所以報到日是開工第一個工作日」,要嘛是「勞工離職日壓禮拜五,卻跑回來要求付週末兩天的薪水」。

但雇主不用支付「契約存續期間以外」日子的工資,在法理上實在太理所當然。

反過來說,勞工離職日壓「假日」,雇主也依然要「給付契約存續期間」的工資(這也引發了新的爭議:雇主因為不想付假日薪,叫勞工提早走)。

說穿了,不過就是勞雇雙方在法令邊界上,各取「對自己最有利的」的選擇罷了。至於,主張「是公司放假又不是我不上班」,在法理探討上,就顯得有點「賴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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