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中到、離職,導致未足月工作,雇主究竟該不該給「假日」的薪水??
近日有位剛到職的員工分享:他在月中入職,結果領薪水時覺得怪怪的。
公司是用「月薪 ÷ 240 × 實際上班時數(或÷ 30 × 實際上班天數)」來計算。
算法疑問在於,公司只發給他「實際出勤日」的薪水,中間經過的休息日、例假都完全沒有給薪。
這種「把假日扣掉」的給薪方式,在勞基法的規範下,實則是明確的違法行為。
▋(一)法理關鍵:月薪制勞工,假日「照樣要領薪水」
➤ 規範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同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及休息日(即一例一休),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 行政解釋: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0月19日(88)台勞動二字第 0044478 號函釋意旨,即便勞工連續請假,或者像本案這種「月中到職」的情況,週休二日之工資仍應照給。
換句話說:只要是在職期間遇到的假日,雇主都不能拒絕給付工資。
▋(二)實務診斷:雇主到底佔了你多少便宜?
我們以月薪 36,000元、3/11 到職為例。假設從 3/11 到 3/31 共在職 21 天(其中包含 6 個一例一休,共6個假日)。
➤ 違法算法:
雇主認為勞工只工作 15 天:
(36,000元÷ 30) × 15天 = 18,000元
➤ 合法算法(在職曆日):
正確應計算在職期間的所有天數(含假日):
(36,000元÷ 30) × 21天 = 25,200元
➤ 診斷結果:
雇主這個「不計假日薪資」的違法計薪方式,相當於少發了7,200元的薪水。
▋(三)研究室提醒:想走「沒做沒錢」請往「時薪制」的道路走
➤ 時薪與日薪地板:
• 每小時最低工資:196 元。
•每日正常工時地板:196 × 8小時 = 1,568 元。
➤ 落差不大的權益:
若以日薪計算,出勤 15 天應領:$1,568 × 15天 = 23,520 元。
這其實也遠高於前述違法算法的 $18,000 元。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月薪制勞工假日工資照給
#不足月給薪不能只算工作日
——— 後記
為什麼「不給假日薪資」的雇主這麼多?
因為很多雇主,在「感情上」過不去那道心中的坎:「他明明週六、週日沒來上班,為什麼我還要付他錢?」
但月薪制的本質,就是雇主購買了勞工「一整個月的時間」,而依勞動部歷來解釋,肯認「最低工資月薪」,代表的是勞工依約履行每週40小時勞務的最低報酬。此時雇主給付的月薪,就相當於240小時(每天8小時乘以30天)的錢。
而勞工在職期間,除了有在「正常工作日」提供勞務的義務外,在法定假日也享有「不上班,照領工資」的權利。
至於勞基法第39條的文義上,未排除「時薪、日薪勞工」,為什麼這些人卻變成「有做有錢」,那就是另外一個故事了,我們日後再聊。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預防爭議及解決爭端的第一步。」
月中到、離職,導致未足月工作,雇主究竟該不該給「假日」的薪水??
近日有位剛到職的員工分享:他在月中入職,結果領薪水時覺得怪怪的。
公司是用「月薪 ÷ 240 × 實際上班時數(或÷ 30 × 實際上班天數)」來計算。
算法疑問在於,公司只發給他「實際出勤日」的薪水,中間經過的休息日、例假都完全沒有給薪。
這種「把假日扣掉」的給薪方式,在勞基法的規範下,實則是明確的違法行為。
▋(一)法理關鍵:月薪制勞工,假日「照樣要領薪水」
➤ 規範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同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及休息日(即一例一休),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 行政解釋: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0月19日(88)台勞動二字第 0044478 號函釋意旨,即便勞工連續請假,或者像本案這種「月中到職」的情況,週休二日之工資仍應照給。
換句話說:只要是在職期間遇到的假日,雇主都不能拒絕給付工資。
▋(二)實務診斷:雇主到底佔了你多少便宜?
我們以月薪 36,000元、3/11 到職為例。假設從 3/11 到 3/31 共在職 21 天(其中包含 6 個一例一休,共6個假日)。
➤ 違法算法:
雇主認為勞工只工作 15 天:
(36,000元÷ 30) × 15天 = 18,000元
➤ 合法算法(在職曆日):
正確應計算在職期間的所有天數(含假日):
(36,000元÷ 30) × 21天 = 25,200元
➤ 診斷結果:
雇主這個「不計假日薪資」的違法計薪方式,相當於少發了7,200元的薪水。
▋(三)研究室提醒:想走「沒做沒錢」請往「時薪制」的道路走
➤ 時薪與日薪地板:
• 每小時最低工資:196 元。
•每日正常工時地板:196 × 8小時 = 1,568 元。
➤ 落差不大的權益:
若以日薪計算,出勤 15 天應領:$1,568 × 15天 = 23,520 元。
這其實也遠高於前述違法算法的 $18,000 元。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月薪制勞工假日工資照給
#不足月給薪不能只算工作日
——— 後記
為什麼「不給假日薪資」的雇主這麼多?
因為很多雇主,在「感情上」過不去那道心中的坎:「他明明週六、週日沒來上班,為什麼我還要付他錢?」
但月薪制的本質,就是雇主購買了勞工「一整個月的時間」,而依勞動部歷來解釋,肯認「最低工資月薪」,代表的是勞工依約履行每週40小時勞務的最低報酬。此時雇主給付的月薪,就相當於240小時(每天8小時乘以30天)的錢。
而勞工在職期間,除了有在「正常工作日」提供勞務的義務外,在法定假日也享有「不上班,照領工資」的權利。
至於勞基法第39條的文義上,未排除「時薪、日薪勞工」,為什麼這些人卻變成「有做有錢」,那就是另外一個故事了,我們日後再聊。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預防爭議及解決爭端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