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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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每當家中有長輩「圓滿」了,留下一筆財產時,往往就是八點檔劇情在現實生活中上演的時刻。很多人以為:「只要老爸有寫遺囑,房子就直接是我的了!」或是「我算過我能拿三分之一,那我現在急用錢,先把這三分之一的『應繼分』賣給大哥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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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長輩留下來的不只是土地或房屋,更是一份家族的情感。但在處理繼承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兄弟姊妹意見分歧、有人長年旅居海外、重組家庭彼此關係不熟悉或是因為工作忙碌而想著:「反正土地在那裡又不會跑掉,等大家心情好一點、有空了再說吧?」 身為代書,我必須溫柔地提醒您:土地雖然不會跑,但法律的時鐘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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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度和前妻育有甲、乙兩子,與前妻離婚後,阿度又和阿蓮結婚並生下丙,幾年後,阿度因病去世了,甲因為長居於海外,故選擇拋棄繼承,乙則先於阿度死亡,留下一女小析(阿度的孫女),所以在阿度死亡時,其繼承人有配偶阿蓮、丙子,以及代位乙繼承的小析共三人,某日阿蓮未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拿著阿度的存摺印章前往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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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炳松-avatar-img
2026/02/02
一、前言 阿強的父親過世後,留下了一筆尚未分割的土地。兄弟姊妹原以為可以各自出售持分,卻被告知該筆遺產屬於「公同共有」,無法單獨處分持分。其實,繼承開始時,遺產的確是繼承人間的公同共有,但依民法規定,只要沒有特別約定,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解除公同共有狀態。本文將帶你釐清繼承下的共有型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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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X1~20因共同祖先仙逝而取得土地A地所有權(尚未辦理繼承)出賣給甲,簽訂買賣契約書,註明:「本買賣土地是公同共有,暫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約定可辦理持分共有可移轉時,賣方配合辦理」,雙方於契約書簽章,文書交給甲方,甲也依約給付買賣價金,但賣方一再拖延不辦理程序,甲一狀告上法院。(點我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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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文者雪源-avatar-img
2025/02/22
本文分享一個關於公同共有土地的法律問題。一位爺爺因為父親過世後,土地以公同共有的方式辦理登記,並導致後續繳稅的難題,因此尋求律師協助。透過律師的溝通與建議,最終尋得家人彼此的共識,和平解決了土地公同共有繼承的難題,展現出家人和諧共處的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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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7條(公同共有人及其權利)(98.01.23修正公布) Ⅰ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人之權義與公同共有物之處分)(98.01.23修正公布) Ⅰ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29條(公同共有物分割之限制)(18.11.30制定公布)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066條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30條(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與共有物分割之準用)(98.01.23修正公布) Ⅰ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 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