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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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民法第 825 條定有明文。共有人於共有物分割以前,固得約定範圍而使用之,但此項分管行為,不過暫定使用之狀態,與消滅共有而成立嶄新關係之分割有間,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故共有物經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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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進行法律諮詢時,有數位民眾均來詢問有關不動產分管契約對第三人之拘束效力問題,因此,筆者以下簡介不動產分管契約對第三人拘束效力之概念,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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