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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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週上課都有學生來問車禍法律問題,整理問題如下:對方受傷,如果不和解會被關嗎?初判表寫一方有肇事因素,就可以認定過失了嗎?對於初判表有意見,可以到我住的地方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嗎?被撞和解或調解後,可以再告對方嗎?對方沒保強制險也不願意賠,可以怎麼辦?多久內要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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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以為刑事告訴超過六個月就沒救,但實務上出現兩種不同見解!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若向公所聲請調解,可能被視為「已提出告訴」。 臺南高分院認為不受六個月限制,高等法院則主張仍應在期間內聲請。 想確保權利不白白消失,調解時間點超重要!
甲於113年4月30日遭A駕車撞傷,普通傷害案件的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如果甲在此期間內提出調解申請,且調解未成立,則視為已經提出刑事告訴,這樣可以有效延長告訴的有效性,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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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涉及過失傷害刑責,若目標是雙方達成和解撤回告訴,這過程中有很多眉角一定要留意,不然容易在不知不覺中吃虧,本篇文章向你/妳詳細說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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