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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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深度評論探討陸配參政權引發的法理爭議,分析《兩岸條例》與《國籍法》間的法律競合,並從憲政架構思辨行政裁量與法治程序正義的平衡。文章呼籲回歸法治精神,透過制度化對話解決爭議,守護臺灣民主基石,適合對法學思辨與社會觀察感興趣的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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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續先前文章中所提到的,刑事訴訟法存在的目的包括保障人權,使得國家刑罰權必須要在經過相當嚴謹的程序之後才能發動。打個比方來說,就好像我們不會把核彈按鈕弄得跟公車下車鈴一樣容易按到,而是可能會需要像電影裡面演的一樣,必須要有密碼、生物識別之類的嚴謹程序,以確保這樣具有「殺傷力」的國家高權不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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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法的教學都會從刑法第1條的「罪刑法定主義」開始教起,也就是「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換句話說,沒有法律規定就不會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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