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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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報告痛批刑訴法草案為「司法擴權陰謀」。表面減輕負擔,實質將法官違法伎倆合法化:擴大簡式審判導致冤案速判;簡化判決讓法官不必寫理由,剝奪人民上訴與監督權;筆錄委外製作使錯誤無從追究。文章呼籲反對修法,拒絕讓法官淪為不寫理由、不負責任的「太上皇」,守護崩危的司法正義。
《刑事訴訟法》洋洋灑灑數百條,規定了法官「應該」怎麼做,卻沒規定「不這麼做」的刑責。法官違反程序,判決被撤銷,本人卻沒事。法律對普通人如鐵鍊,對法官卻如斷鍊。不是法律不好,是法律對執法者的約束力太弱——違反沒有刑責,等於沒有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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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適法判決」的四大維度——程序正義、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與論理邏輯—並依據我國法律體系,將抽象的判決合法性轉化為具體、可操作的檢驗標準。透過詳列各項標準的法源依據、司法見解與違反效果,本文旨在提供公民、律師及法官一個客觀的評判工具,確保司法判決不僅結果公正,更能經得起程序、實質及論理上的嚴格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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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類型種類繁多,今天讓洪律師來提供具體可行且合法的「追回遭詐騙款項」管道,在各不同階段,應採取的法律途徑給各位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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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醫治在法律制度裡從來不是一種權力,而是一項「高度附條件」且「隨時能收回」的例外措施。這篇文章我們回歸《監獄行刑法》的設計初衷,從核准門檻在哪裡、病人的行為界線劃在哪裡,到如果病好了該如何回監、不回去會有什麼法律後果,一次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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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星羽-avatar-img
2026/01/05
在台灣民主轉型的浪潮中,柯文哲從「白色力量」的象徵,淪為貪污案被告,這本身就是一則政治寓言。而法院此次「諭知」被告到庭的決定,更如一記警鐘,敲響了司法與政治交織的複雜旋律。表面上看,這僅是刑事訴訟法修法後的常規應用:為防逃亡,針對曾羁押被告行使裁量權。但深層而言,它暴露了台灣司法體系......
五位大法官於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中,無視《憲法訴訟法》「10人開庭、9人違憲」之鐵則,僅以5人宣告法律違憲。此舉非見解之爭,而是「自我授權」的權力篡奪。若放任法官以己意凌駕明文,則合議制、上訴期、證據法則等所有程序都將形同虛設,司法信任徹底崩解。我們告發的目的是阻止「法官即法律」的司法專制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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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聽心得,期許自己未來可以坐在台上,做出令人信服的處分及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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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38號刑事判決 案件背景(台中地院114年訴緝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被告黃熙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晚上8時購得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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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刑事案件裡,若行為人觸犯多個罪名,法院必須依刑法進行「數罪併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然而,若已經確定的裁定,再被重複聲請或裁定,是否會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大法庭於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89 號裁定,明確給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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