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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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土地所有權看「登記」,但很多登記要看到權狀正本才辦得下去。當權狀被親友或代管人握在手裡不還時,別冒險去補發(有刑事風險),正確解法是用提起「返還土地權狀」民事訴訟,把所有權狀先拿回來、登記動作才能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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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有些人在家族財產或房地糾紛中,想繞過持有人,直接聲請補發土地所有權狀。看似方便,其實風險極高──明知權狀沒有遺失,卻謊稱滅失補發,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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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明係為證明登記申請人之確實身分,憑以審核登記申請人是否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是否屬於真正之權利義務人及有無行為能力等。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外國人之國籍證明、華僑身分證明書、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法人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書、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表等皆屬之。 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
會同申請與親自到場 依土地登記規則§26 規定,除另有規定之外,土地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另依土地登記規則§40 規定,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由上述規定可知,除另有規定之外,權利人只需會同申請,無需親自到場。 簡單說,權利人只需要提出應備文件,並在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表示同意辦理這件登記
概論 預告登記的定義與目的 預告登記是「土地法」上的一種重要制度,其目的在於保全對於他人不動產的請求權,避免不動產的現任所有權人(即登記名義人)在未來變更或處分該不動產時,損害到請求權人的權益。 土地法§79-1 第 1 項: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
何謂限制登記 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136 第1項: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第2項: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限制登記的種類 預
親人離世後,除了處理悲傷情緒,還得面對複雜的繼承法律程序。如果你正在煩惱這些問題: 繼承手續到底要從哪裡開始辦? 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有多緊迫? 遺產稅怎麼申報才不會被罰? 不動產過戶會不會卡關? 該不該請專業律師幫忙? 這篇文章用最白話的方式,為你解析遺產繼承的完整流程!我們將列出7個關
公示原則確立之沿革 48年: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0六五號判例:分管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維護共有人內部約定的法律秩序安定)。 86年:釋字第349號:48年判例之「繼續存在」與憲法§15 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嗣後應不再援用;相關議題應儘速立法加以規範。 98年:民法物權編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