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鮮空氣-avatar-img

新鮮空氣

0 位追蹤者

新鮮空氣

0 位追蹤者
分享生活、法規觀念
avatar-img
新鮮空氣
0會員
6內容數
分享生活、登山趣事、法規說明
全部內容
由新到舊
整部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是要苛以雇主責任,以保障工作者安全及衛生。 其中勞工有3項是義務及責任: 1.接受體格檢查(入職前)及定期健康檢查(在職期間)。 2.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包含特殊作業訓練,如堆高機操作)。 3.遵守公司所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也提及違反上面
Thumbnail
當公司人數超過30人時,所設置的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應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若職安人員無法執行職安工作或離職時,需要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職安人員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適當代理人。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職安人員離職時,應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
Thumbnail
法規訂定的內容,若遠超一般常理認知時,那就是空泛性或宣示性法條。 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3條:雇主對於供應勞工之餐食,應保持清潔並注意營養。 很多事業單位會提供餐食,保持清潔也是必須的,但如何注意營養呢? 感覺就不應該是雇主要考慮的事情,訂在這是在擴充雇主的責任 若在速食店上班的員工
Thumbnail
探討營造業有害作業主管及工程作業主管的在職教育訓練課程,發現辦訓單位將多種課程合併,引發合併回訓的疑問,並質疑是否圖利特定單位。
Thumbnail
本篇文章將解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中,針對勞工擔任各項作業主管所需接受的初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探討回訓時數與其潛在問題。
Thumbnail
本文深入解析勞動職業安全衛生法,闡述該法旨在保障工作者而非僱主,並釐清僱主在職安法中的權責。同時,針對勞工人數未滿30人的事業單位,說明僱主或其代理人可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的條件,並探討與職安署問答中的潛在歧義,釐清僱主是否需要接受職安教育訓練及回訓的規定。
Thumbn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