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險遭中國大陸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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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國民因案在波蘭險遭中國大陸引渡最終幸免。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歐洲人權法院編號37610/18號 Liu v. Poland 一案,當事國波蘭被判違背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規定,中國大陸向波蘭引渡詐欺罪犯的請求,不應准許。此案判決結果,波蘭已於本(2023)年1月30日敗訴確定。
該案劉姓申訴人是我國國民,涉嫌在西班牙從事跨國電信詐欺犯罪,經國際刑警組織發布通報後,於2017年8月在波蘭被捕並予拘留,中國大陸隨即請求引渡。
該案歷經波蘭各級法院審核結果,認為應當准許引渡解交中國大陸。劉某遂向歐洲人權法院申訴,主張將他解交中國大陸,有面臨最重無期徒刑的刑罰,以及受酷刑與虐待的危險,指責波蘭政府違背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止酷刑與虐待的規定,請求停止執行遞解。
歐洲人權法院第1法庭審理結果,認為中國大陸雖是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簽署國之一,卻未完成批准程序;又其雖已簽署並批准禁止酷刑公約,由於不包括該公約的任擇議定書在內,因而不受國際監督,受迫害者欠缺向國際機構申訴的有效機制。案經參酌聯合國相關資料、美國國務院關於中國大陸人權狀況報告以及國際赦免組織等官方或非官方組織已往所提若干有關中國大陸刑事司法方面的資訊,認為波蘭政府並未取得充分外交保證,貿然准許將劉某引渡解交中國大陸,難以確保他沒有被虐待的危險(the risk of ill-treatment ),業已違背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的規定。換句話說,該案兩造當事人:劉某勝訴,波蘭政府敗訴。原判決已告確定。(以上只是判決理由的要旨。判決全文可以上網用 Liu v. Poland 鍵入查詢)
目前與我國維持外交關係的邦交國有14國,其中馬紹爾羣島、帛琉、巴拉圭、史瓦帝尼4國與我國訂有引渡條約。波蘭雖非邦交國,但與我國訂有引渡事項的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波蘭政府未能將劉某解交中國大陸,我國固然取得向波蘭請求引渡的機會,除非劉某願意返國受審,否則仍無絕對把握。倘若劉某再次興訟,由於我國並非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能否避免上述判決所提未能接受國際監督的質疑,這是一大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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