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真的很扯,開店不到一年,客訴量高達50筆
總部每接到一筆客訴,都對加盟主苦口婆心的勸導,一定要好好的處理每一次的客訴事件,一旦品牌形象被打壞,未來要生存真的很難
:「好好好!我一定會好好處理的」
日子一天又一天的過去了,先不說客訴問題持續還在發生,現在連員工都來參一腳!居然積欠員工薪水沒有發,導致員工上網爆料,事情越來越大條,簡直要氣瘋了
但加盟主也有話要說
:「客訴我真的有處理!每次收到反應,都有先好好處理客戶的情緒,可是他們真的太過分了,要求東要求西的,有些不在我能處理的範圍,我只能跟總部求救啊!但總部就丟了一句『 別家店都沒遇過,就只有你們這家店發生,一定是你態度不對,你應該要用&^%#^&#%$2的態度去面對啊,你是個老闆,你要有解決問題的能力!』, 我求助無門,真的不知道該如何是好了」
:「薪水我也不是沒發啊!只是我剛好出國了,延遲了幾天發,就這樣上網爆料太過分了吧?員工態度真的很有問題!」
其實,這些只能算是「違反規定」,還沒達到「重大違規」而需要「解約」的地步
沒有「認定依據」的違規,都不算數
- 違規不能看總部心情,也不能口說無憑,如果要讓加盟主正視「規定」,請白紙黑字的寫在契約內,讓雙方有共同的依據。
- 錯誤是需要被改正的,不是一看到問題,就先把「解約」兩個字掛在嘴邊。
『違反規定』你應該這樣處理
- 違規依據:依據總部所訂定的營業、開店等等的規範,沒有遵守才視為違規。
- 違規確認:請督導『明確』指出違規事項,不要以為口頭表達就算數,請用「督導報告書」明確寫下來錯誤的地方在哪裡。
- 進行輔導:由督導對門店進行輔導,協助如何改善問題,並避免問題再次發生。
- 寄督導單: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寄發「督導單」通知加盟主進行改正,並且規定,應該在收到通知 _ 日內完成改善。
- 督導複查:通知效期後,由督導進行複查,確認錯誤/問題是否有被改善。
如果他還是不改呢?
- 沒有通過複查的話,我們可以再重複通知一次,給他第二次改善的機會,一樣彈性的給予改正時間,再次進行複查。
但是!第二次通知,將處罰加盟主繳交『懲罰性違約金』
簽訂契約的時候,不只要把「規定」寫清楚,還要把「懲罰」也講明白。
如果你第二次通知了,還一直不改,則會持續、連續的處以懲罰性違約金的處罰,懲罰性違約金一旦明訂於契約中,雙方簽名,視同確認履行!
寧願被罰錢,我也不改正
- 如果堅持不改正,看來我們只能跟這位加盟主分手了!
- 契約裡明訂清楚,如果到達第三次通知還是不改正,只能提前終止契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