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科大教師社群-性別議題融入大學課程活動(四)校園性平案件司法案例解析與討論-大學師對生性騷擾法院案例討論
時間-2025/09/05星期五晚上2100-2240方式-google meet視訊會議
主持-虎科大通識教育中心李玉璽教授
法院判決分析檢討-盧美如律師
參加者-虎科大性別議題融入大學課程活動教師社群成員

第四次
本工作坊為性別議題融入大學課程虎科大教師社群第四場活動
114年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教師專業成長社群
目的:
為促進教師專業成長,鼓勵教師自發性組成教師專業成長社群,透過同儕間相互交流與分享學習,擴展教師跨域專長、USR場域實踐及SDGs課程融入及教材研發等,以反饋教學技能,提升總體教學與研發創新之能量。本公告依〈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教師專業成長實施暨補助要點〉辦理。

虎科大教師社群
法院判決節錄
1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性騷擾事件進入刑事偵查程序,於事實尚未查明之際,即因檢察官偵結起訴,而認原告違反刑法第228條第2項利用權勢為猥褻罪嫌事證明確,予以解聘處分,顯已違反防治法第15條之立法意旨云云,並不可採。
2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構成要件,係因行為人經學校依法組成之調查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行為,其情節嚴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致已不宜繼續擔任教職。惟法律就情節重大之具體內涵尚無從鉅細靡遺詳加規定,乃以不確定法律概念加以表述,而其涵義於個案中尚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例如各級學校之申評會,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而憲法第158條宣示之教育文化目的,包括發展國民之「自治精神」及「國民道德」,其意無非以教育為國家百年大計,為改善國民整體素質,提升國家文化水準之所繫,影響既深且遠。況我國素有尊師重道之文化傳統,學生對教師之尊崇與學習,並不以學術技能為限,教師之言行如有嚴重悖離社會多數共通之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若任其擔任教職,將對眾多學子身心影響至鉅;其經傳播者,更可能有害於社會之教化(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情節重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但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應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