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本都同一套?檢察官用「沈慶京1500萬」這個理由押了他1年?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4日為京華城案,被提訊至台北地院開延押、聲請具保停押訊問。柯認為,民進黨把所有人都抄家到底查到什麼?也許因他「朝廷欽差要犯,要特別規格」。
柯文哲指控,檢察官是用「沈慶京在京華城開工現場以1500萬現金支付給他」這個理由押了他1年,現在證據要不要拿出來?民進黨做夢都沒想到民眾黨這麼乾淨,因為乾所以淨,清白是因為清所以白。民眾黨是小黨,創黨4年就投入了總統大選,資源不夠,很窮,當時又堅持要走自己的路線,獨立參選,真的很辛苦。民進黨你們想太多了,把他抄家,連他身邊的人都抄家、銀行保險箱全抄,抄到什麼?」(See:2025/09/04,TVBS新聞,柯文哲自比朝廷欽差要犯哽咽親友遭抄家 質疑「水底有冰山」)
高中「公民與社會」都有教:"偵查階段",檢察官只有"聲請權",裁決權限則在"法院"!進入"審判階段",均由"法院"依職權裁決,檢察官也沒有聲請權!京華城案早就已經從"偵查階段"起訴已進入"審判階段"了!延押三次,都是"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押的!何來"檢方"羈押理由或延押理由????????????????????????柯:「因為乾所以淨!因為清所以白!」「不承認也不否認」?
柯文哲USB金主名單上的13筆,12筆數字已證明全是錢,合議庭法官如何認定「小沈 1500」,將是全案是否成立收賄罪重要關鍵,柯文哲在偵查及審理時對「小沈 1500」的說法,柯不完全承認也不完全否認。(See:2025/09/02,鏡週刊,柯涉貪親筆鐵證2/檢緊扣柯USB13金主 揭「小沈1500」法庭對決時間)
法官:「USB具有證據能力」!已透露法庭對USB資料的認定方向
資深媒體人尚毅夫在三立政論節目《新台派上線》中指出:「沈慶京律師動作耐人尋味,沈慶京認罪柯文哲就崩了。」8月10日的裁定中,法官明確提到「USB具有證據能力」,並強調相關理由會在判決書中說明。這番話,讓涉案當事人與律師心頭一緊,因為這代表法官已在心證上給予該證物相當份量。尚毅夫說明,USB裡的「1500」數字雖未直接對應金流,但檢方持續約詢相關人士,企圖證明這項數字等同金錢往來,藉此補強為「間接證據」。然而,一旦搭配其他已確認的金流證詞,USB內容很可能兼具「直接證據」性質。法官因此才會明確表示「有證據能力」,等於已透露出法庭對USB資料的認定方向。(See:2025/08/18,三立,柯文哲怒嗆法官背後有玄機?尚毅夫:沈慶京認罪柯文哲就崩了)
因為被質疑在法庭偷錄音,就說:「相信能做到像我一樣憑記憶力做到轉譯將近九成的人不多」!轉頭又說:因為笨又不犯法!?
陳佩琪3日午間在臉書發表將近2000字的長文,表示柯文哲當初創建葉克膜團隊沿襲檢討文化,不曉得法界是否像醫界一樣檢討,她以這一年的「切膚之痛」提出6點再次質疑司法,包括法庭直播、搜索理由應明示給被搜索人、教育民眾基本法律知識、教導民眾金融知識等司改建議。
1. 希望大家支持法庭直播:法庭上常是一種陳述,因為不能錄音錄影,相信能做到像我一樣憑記憶力做到轉譯將近九成的人不多,導致媒體多重見解,最明顯的例子是先生多次表明他京華城案只簽到都發局呈上來的公展文,後來遇到疫情,他就沒有再追蹤個案的進程了,他一直強調「公展後沒再追蹤進展」, 但有部分媒體一直說他是強調「自己完全不知情」,是幫自己的脫罪之詞,還拿出便利貼說這是他知情的證明,可是他在法庭上明明不是這樣說的啊。
4. 法律要教導民眾金融知識:ATM存款時,機器要提醒民眾輸入所存款項的來源和時日, 檢察官說一星期前沒提款紀錄的存錢就算財產來源不明,也要我指出某筆存款是由哪一個人的哪一個帳號的哪一天提領出來的,否則通通算不明財產,這種金融知識請要教育民眾知曉,否則哪天自己犯法都不知道。我要聲明我在8-30日被抓去問那天有把家裡的現金來源大項說清楚,但數額真的記不清,接續幾天自己申請到銀行交易明細後,已經在9月12日開記者會說明清楚了。至於檢察官問我哪一本是我從小幫小孩開的戶頭, 哪一本是小孩工作後自己開的,我的確是回答不出來, 感覺姜檢察官認為我很笨,連這個都記不清楚,但我不在意這個, 反正笨又不犯法。
(See:2025/09/03,民視,陳佩琪近2千字長文嘆「切膚之痛」!提6點再質疑司法:大家一起救救它)
為什麼別人都可押滿15個月!唯獨他押一年就得放?公平?特權?
應曉薇及柯文哲先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台北地方法院4日召開訊問庭聽取檢辯意見,並提解兩人到庭。對此,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廖彥鈞指出,還有多名重要證人尚未作證,仍有勾串之虞,不宜於10月底詰問完畢前裁定具保停押;另一檢察官陳思荔強調,柯文哲羈押禁見期間,仍能授權其臉書社群發文攻擊、騷擾證人,蔚為「司法奇觀」,若交保,勢必更憑其影響力干擾證人,建請法院延押禁見。(See:2025/09/04,民視,檢建議繼續押!控柯文哲在押還能隔空「騷擾證人」 蔚為「司法奇觀」)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羈押原因/理由",且有"羈押必要"時,法官依法本得裁定羈押。
柯文哲京華城案,至少有20名法官審酌卷證後認定柯涉貪圖利等「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橘子在逃,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逃亡或滅證之虞)、"羈押必要"(有使案情悔暗不明之虞),依法自得羈押。
當法官認定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時,自得羈押。最重本刑十年以上之罪,審判階段,一、二審,可延長6次,最長共15個月!
而以柯文哲京華城案涉犯為最重本刑十年以上之罪的情況,第一審最長可押15個月,若再加上先前偵查階段4個月,最長即可押到19個月。總言之,柯一審至少還可再延押3次。若此,何來違法之有?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不是最基本的「平等原則」的道理嗎?倘若僅因柯曾貴為一黨主席就可不一樣(一年就該釋放?),那,這反而不是特權嗎?
眾生畏果,菩薩畏因!早知如此,何必當初!佛經教誨,誠非虛言!
英國首相邱吉爾(Winston Churchill)嘗言:「偉大的代價就是責任。」("The price of greatness is responsibility.")真正偉大的政治人物會顧慮人民權益,擔起責任!
反之,則是負面教材!
佛教格言有謂:「眾生畏果,菩薩畏因」。凡夫民眾只迷惘執著於「結果」。對應「後果」。聰慧菩薩則畏懼當初的「原因」。未來就是明天的今日當下,過去則是昨天的今日當初。早知如此(結果),何必當初(種因)!而今日的狡辭善辯,不過是明日的"犯後態度不佳"!
如前所述,眾生畏果,菩薩畏因!用白話講,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前因」對應「後果」。早知如此(結果),何必當初(種因)!
今日的狡詞善辯,恐怕只不過就是明日的"犯後態度不佳"(刑法第57條第10款加重科刑原因)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