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言論自由必須百份之一百,那為何「詐騙」,「恐嚇」,「妨害名譽」,「侵犯私隱」與「誹謗」是犯罪呢?這些都用言論去執行,為何就不屬於言論自由了?別人恐嚇要幹掉你全家,或者闖入你的土地要你聽他的命令否則就會處決你,實行的話當然是犯罪,但在實行之前這不能當成說說而已嗎?詐騙也是,別人說說你又不一定要信,沒有人迫你一定要把錢交出來。
妨害名譽與誹謗,也是這樣,我覺得那個人然後說甚麼不行啊?這不是我的言論自由嗎?這倒不是開玩笑,現實差不多每個誹謗犯都主張自己是言論自由。對於很多人來說,不論是做多糟糕有害的事情,只要執行的方式是用嘴巴說或者在網絡上發文,別人要辦他就屬於侵犯言論自由。之前談論約翰斯圖爾特的「群己權界論」時有談過,斯圖爾特主動言論自由時有「傷害原則」,應該以不傷害他人為限,因此傷害別人的言論並不屬於言論自由。那麼,甚麼是言論呢?要怎樣判定言論是否構成傷害?說話就無罪?寫字就無罪?那麼死亡筆記的夜神月實際上就只是拿了筆寫字,所以他只是行使言論自由嗎?
這個問題,在古希臘時代已經有人在想,阿里士多德認為人向人類傳達的訊息,就是言論,而言論是由四個元素構成的。
第一個元素是「內容」,也就是說他在陳述的是甚麼,比方說,你可以大叫狼來了。那內容就是狼要來了,如果他是真的,那就是事實,否則那就是謊言或者是誤解。
第二個元素是「動機」,動機就是你發言的原因,以狼來了的故事為例,狼來了被叫了兩次。雖然都同樣是「狼來了」三字,但是動機並不一樣,第一二次根本沒有狼是謊言,所以動機是「惡作劇」;而第三次真的有狼,所以動機是「講出事實」。
第三個元素是「受眾」,也就是你是說給誰聽的。狼來了的故事裡,牧童的受眾從來都是村民們,而不是狼或者羊,不論是欺騙他們還是傳達真相。
當初言論幾乎都是用說的,因為識字的人不多,但是隨著文明的興繁。識字率日漸提升,文字成為了人類常用的工具之後,就開始有了「書面言論」這種東西,也就是寫書信。人類留意到原來言論也可以構成傷害(你玩三國志不就有個計策叫流言),開始認為法律應該是要管言論的,慢慢的就發長出兩種誹謗罪,分別是口頭的誹謗 Slander 以及書面的誹謗 Libel,人類很早就留意到,書面的因為會長久流存,影響力比口頭的大,所以罪也比較重。
而去到古騰堡發明印刷術,書面的言論又進化到能大量複製,所以就出現了「出版」這種新的言論方式。之後的發展我想大家都想像得到,去到有了收音機,電視,以及今天的網絡。也就是媒體的數量越來越廣泛。因此,人類發現了言論第四個元素,那就是「媒介」,阿里士多德沒提出來是因為在他的時代說話以外的媒介不多。
如前面所說,很早期的法律已經把「書面誹謗」看成比「口頭誹謗」嚴重。
沒有受眾的言論,就幾乎沒有傷害。受眾越多的言論,傷害就越大;流傳短暫會被遺忘的言論,傷害較少,長久流傳的言論,傷害較大;口頭說說而沒人記得的言論,也難有傷害,長久流傳而且受眾很廣的言論,傷害就很大。莎士比亞的奧賽羅中,最認為是莎士比亞筆下最惡的反派伊亞高就是以誹謗作為手段做惡。
所以政府不會管兩個農婦在道人是非,不是因為她們是農婦人微言輕,而是因為她們的說話受眾少,流傳不廣,而且也無法長久。但如果有甚麼意外,導致了她們的是非流傳廣了,並有人因此受到被公認的傷害的話,古代的政府還是會管的,甚至要被判死刑。
人們很早就認同詐騙,誹謗,恐嚇是犯罪。在未有言論自由這觀念之前,社會先認同了說話可以是犯罪行為的執行方式。在那時代,即使言論是真實的,但如果傷害社會與個人,那一樣是犯罪,說真話不代表不用被死刑,䠊也是為何主張地動說的人會被處刑。
社會有很長一段時間,就是用這個標準去審查言論的,大家都認為言論是該管的,你因為說話而導致了大問題因此下獄以及死亡都是理所當然的事情,這是人類幾千年社會的運作方式。這是去到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時,才開始被挑戰,言論自由這觀念,本身就是想要平衡「說話導致傷害就要償命」這個常識上。
言論自由並不是主張「只要是說話,就一定無罪」也不是中學生式的「我只是說說而已,何必認真?」,言論自由打從一開始,就不是為了讓所有人百份之一百的甚麼都可以說,群己權界論伸張言論自由的目標,是為了保護某些主張與思想不受打壓,可以被討論,並認為這對社會有利,打從一開始是「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而提倡的。
還記起阿里士多德的三個元素,是否一直都沒有人理會「內容」與「動機」?言論自由主張的是,發表擁有合理內容與動機的言論,讓他可以流傳,可以被討論,是應該被保障。斯圖爾特「群己權界論」的根據,就是妨礙言論自由,是妨礙人類接近真理,這會妨礙社會發展。所以他所專注的是討論的自由,讓任何主張都可以被討論。言論自由的出現,就是為了重修犯罪的界線,至少不要像以前那樣連講一個不受公眾歡迎的科學真理都要被火刑。
因此言論自由是建立在「內容之真實,動機之良善」這個前題上的,跟現代不少人理解言論自由為「任何人以任何動機說謊都沒問題」有很巨大的距離。而動機屬於「不想為言論負責」的匿名中傷或者散佈謠言,也不屬於甚麼言論自由的範圍,直接就是犯罪。
言論自由的興起,實際上追求的是縮小廣大的以言入罪的灰色地帶而已,而從沒改變也不打算自古以來改變言論會犯罪這件事。只是這兩個世紀,科技進步太快,十幾年就有一種新的媒體出現,思想與法律都跟不上這種急速的變化,所以才會產生那麼多誤解。
但是各國政府雖然慢,可是有根據現實情況慢慢重新定義一切的,重新修定言論犯罪的界線。
既然我們意識到,言論自由要保護的是真實而良善的言論,那麼犯罪就只針對有違真實與帶著惡意的言論。在十八世紀末,英國出現了一部叫福克斯誹謗法,容許陪審團們基於發言者所說的話合乎事實,而免於被入罪。而言論自由作為標準,最終令美國六十年代開始,引入了「實際惡意」原則,在誹謗罪時以「動機」去決定是否犯罪,明知虛假或刻意妄顧真相的發言者才算犯罪。
言論自由其實也只是去到這裡而已,就是說言論自由的基礎是「善意」,當然要怎樣解釋善意或者甚麼才是善意這有很大的可議空間。不過如果是基於個人報仇,偏見,人云亦云,想要破壞別人名譽,製造不信任,或者是情緒發洩這些,基本上都不能說是善意甚至直接就是動機不良。
現代人很愛用的「情緒發洩」或者「吸引流量」(即是利益)這種理由並不是甚麼會被言論自由保障的東西,那豈不是大部份言論自由的抗辯都是不成立的?對,這跟很多人想像的不一樣對不對?對。所以才會有人提出「百份之一百」的言論自由之說,實際上意思是回到「我說甚麼都不會被懲罰」去。
其實言論自由對於惡意的謊言與傷害他人的行為,保護程度一直都是「零」,既然是零,不管是百份之一百,百份之一千,百份之一萬都是零,詐騙誹謗與武嚇從來都跟言論自由毫無關係。打從一開始要維持社會的自由,是建立在阻止放縱自己的人侵害他人上,縱容所有人去攻擊其他人不是自由,而是混沌及野蠻。
自由社會不是建立在為所欲為上,自由不伯像北斗之拳一樣大家可以拿著斧頭隨意殺人與搶奪別人的財產,自然也不是大家拿著言語隨意傷害別人不負責任,而是剛好相反,必須制止與懲罰堅持這樣做的人才能維持大家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