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施行細則》是規範保險契約實務運作和細節的重要依據,特別是在釐清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基礎、保險責任的起算時點,以及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的求償權益等關鍵議題上。
今天,我們將聚焦於一道人身保險經紀人考試的專業試題,該題目涉及了多個細則中的重要條文,是檢驗考生對法規精確度掌握程度的經典考題。【測驗題分析】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
題號 20:有關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保險法所稱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B) 第三人依保險法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C)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不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D)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正確選項解析
此題的正確答案為 (A)。
(A) 保險法所稱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法規依據與核心精神:
此選項的敘述在法律上是正確的。它準確地引用了《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對於保單價值準備金(PVR)計算基礎的法定定義。
PVR 的計算必須基於兩大基礎:
- 精算基礎: 採用訂立契約時用以計算保費的「利率」(預定利率)和「危險發生率」(預定危險率)。
- 監管依據: 必須遵循「主管機關規定方式」進行計算,以確保提存的準備金符合清償能力要求。
簡單生活例子: 保險公司必須為長期保單提存一筆資金來支付未來理賠。這筆錢的計算,必須依照保單簽訂時約定的利率和危險率來進行,並且同時要符合主管機關(金管會)所設定的最低標準和計算方法。選項 (A) 正是這個定義的精確描述。
其他選項錯誤解析
(B) 第三人依保險法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錯誤原因: 此敘述與《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規定相反。在責任保險中,如果第三人(例如受害人)直接向保險人求償,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例如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皆得以之對抗第三人。選項中錯誤地使用「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簡單生活例子: 如果張先生(被保險人)在投保車險時隱瞞了自己有多次酒駕前科,後來他開車撞傷了路人(第三人)。當路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求償時,保險公司可以主張張先生違反告知義務而解除契約,並以此為由拒絕賠償給路人。法律允許保險公司使用對抗被保險人的理由來對抗第三人,以維護保險的誠信基礎。
(C)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不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錯誤原因: 此敘述的後半段是錯誤的。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3 項(關於人壽保險預收保費的效力規定),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應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選項中錯誤地使用「不溯自」。
簡單生活例子: 李太太在 5 月 1 日繳了第一期壽險保費,但保險公司在 5 月 15 日才審核並同意承保。如果李太太在 5 月 10 日不幸發生意外身故,保險公司仍須理賠,因為保險責任必須回溯到繳費當日開始計算。
(D)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錯誤原因: 此敘述是錯誤的。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項(關於財產保險預收保費的效力規定),在財產保險中,若要保人先交付保險費,即使保險單未簽發,若發生應予賠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選項中「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的說法與法律規定相反。
簡單生活例子: 某公司在 4 月 1 日將一批貨物運往國外,並當天繳交了運輸險保費,但尚未收到正式保單。如果貨物在 4 月 3 日出事,由於保費已交付,產險公司仍必須負擔保險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