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壽保險中,當要保人因故無法繼續繳納後續保費,但又不想立即解約導致保障中斷時,「減額繳清保險」(Reduced Paid-Up Insurance)便成為一項重要的「不喪失價值」選擇權。這項規定讓保單價值準備金得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將原契約轉換為一份保額較低但已繳清保費的同類型保單,使保障得以延續。
這道測驗題正是測試考生對於《保險法》中,關於減額繳清保險的計算方式與法定限制的精確條文理解。【測驗題分析】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
題號 25:有關減額繳清保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人壽保險契約減少保險金額時,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B)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 3% 為限 (C) 保險人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於要保人請求時商議 (D) 保險人除因要保人請求外,不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正確選項解析
第 25 題的正確答案為 (A)。
(A) 人壽保險契約減少保險金額時,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法規依據與核心精神:
此選項完全符合《保險法》第 118 條第 2 項對於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減少保險金額)的計算原則。
減額繳清保險的本質是:將保戶在舊保單中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一筆法定的營業費用),視為一筆躉繳(一次交付)保費,用這筆錢去購買一份新的、保額較低的同類型保險。選項 (A) 正是精確描述了這項轉換機制下的最低金額限制。
簡單生活例子: 張先生的終身壽險已經繳了十年,累積了 20 萬元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他決定不再繳保費,選擇減額繳清。
- 保險公司會計算:20 萬元 - 營業費用(法定的)= 躉繳金額。
- 這個躉繳金額,將按照張先生當初投保的條件,去換算成一份**「可以買到多少保額」**的終身壽險。
- 法律規定,減少後的保險金額,必須至少等於這個計算結果,確保保戶的既有權益不會被不當壓縮。
其他選項錯誤解析
(B)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 3% 為限
錯誤原因: 此敘述關於營業費用上限的比例是錯誤的。依據《保險法》第 118 條第 3 項規定,在計算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所允許扣除的「營業費用」是以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1%)**為限。
簡單生活例子: 如果張先生原本的保險金額是 1,000 萬元,保險公司在計算可供轉換的躉繳金額時,最多只能扣除 1,000 萬元的 1%,即 10 萬元作為營業費用,而非 30 萬元(3%)。
(C) 保險人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於要保人請求時商議
錯誤原因: 此敘述的後半段是錯誤的。根據《保險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的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這意味著這些條件在簽約時就已經確定,而不是等到要保人請求時才進行商議(negotiate)。
簡單生活例子: 當李小姐簽訂保單時,合約中就已經有明確的表格和公式,說明她若在第五年選擇減額繳清,保額將會變成多少。這個數字是預先確定的,不需要等到李小姐提出申請時,再與保險公司討價還價。
(D) 保險人除因要保人請求外,不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錯誤原因: 此敘述是錯誤的。《保險法》規定保險人除了因要保人請求減少保額之外,還可以主動減少保額或年金。根據《保險法》第 117 條規定,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或約定若干年後給付的契約,如果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到期不交付時,在法定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即強制轉換為減額繳清)。
簡單生活例子: 如果趙先生在繳費兩年後就停止繳費,且過了催告期仍未繳納,保險公司可以行使法定的權利,將其保單主動轉換成減額繳清保險,以延續其保障,而非只能等待趙先生(要保人)提出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