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業的嚴格監管體系中,如果一家保險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組織)違反法令經營業務,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法律會對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施加最嚴厲的法律責任。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公司經營者必須為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負責,以保護廣大保戶及債權人的權益。
這道測驗題正是測試考生對於《保險法》中,當公司發生重大違法情事時,主管機關對公司負責人所採取的資產限制與人身自由限制等行政處分的精確理解。【測驗題分析】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
題號 23:甲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請問甲保險公司相關人士應負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為甲保險公司之董事長,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此項責任於甲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一年解除 (B) 丙為甲保險公司之總經理,主管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丙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C) 丁為甲保險公司之監察人,對公司之債權人僅應負比例清償責任 (D) 戊為持有甲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5% 之股東,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正確選項解析
第 23 題的正確答案為 (B)。
(B) 丙為甲保險公司之總經理,主管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丙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法規依據與核心精神:
此敘述正確地描述了《保險法》中對於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負責人,主管機關所擁有的行政干預權限。
根據《保險法》第 153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負責人(包括總經理),「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這是因為當保險公司資產不足且負責人可能須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時,主管機關必須採取預防措施,防止這些負責人(如總經理)在公司被監管或清算前脫產或逃亡,以確保未來清償公司債務的可能性。
簡單生活例子: 如果甲保險公司即將破產,總經理丙被認定需要為此負責。金管會(主管機關)為了確保丙先生的個人資產能夠用於將來清償保戶或債權人的損失,可以立即發出命令,凍結丙先生名下的房地產或大額存款(禁止財產移轉)。同時,為了防止他攜款潛逃,也會限制他離開國境。
其他選項錯誤解析
(A) 乙為甲保險公司之董事長,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此項責任於甲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一年解除
錯誤原因:
前半段敘述董事長(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是正確的。但後半段關於責任解除的期限是錯誤的。依據《保險法》第 153 條第 3 項規定,此項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必須滿三年才解除,而非「滿一年」。
簡單生活例子: 董事長乙的責任非常重大,即使他立刻辭職,他個人財產仍有三年的時間處於可能被追索的風險中,確保法律追溯期足夠長,以保障債權人權益。
(C) 丁為甲保險公司之監察人,對公司之債權人僅應負比例清償責任
錯誤原因:
此敘述關於監察人應負責任的性質是錯誤的。監察人(丁)在《保險法》第 153 條中被列為必須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負責人之一。選項中稱其「僅應負比例清償責任」,不符合法律的嚴厲規定。
簡單生活例子: 監察人丁的職責是監督公司經營,既然公司因違法而資產不足,監察人也必須承擔與董事長和總經理同樣嚴重的無限連償責任。比例清償責任是有限責任的一種,通常用於共同債務人之間內部的份額劃分。
(D) 戊為持有甲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5% 之股東,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錯誤原因:
此敘述是錯誤的。甲保險公司若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其股東(戊),即使是主要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也僅負有限責任。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僅適用於特定的公司負責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業務之經理)。
簡單生活例子: 股東戊是公司投資人,他所要負擔的最大損失金額以他的出資額為限。他不需要拿出自己的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公司債務,這與公司負責人的法律地位是截然不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