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包括人壽、傷害、健康及年金保險)的理賠責任受到《保險法》的嚴格規範。在某些特定的道德風險或被保險人自身的惡意行為下,法律允許保險人免除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然而,區分「保險責任完全免除」與「僅喪失特定受益權」是法規考試的關鍵。
這道測驗題要求我們從四個情境中,找出唯一一個保險人必須負擔給付保險金額責任的情況。【測驗題分析】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
題號 26:下列情形,何者為保險人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A) 年金保險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B)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逃避警員追捕發生車禍致死 (C)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D)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妊娠
正確選項解析
第 26 題的正確答案為 (C)。
(C)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法規依據與核心精神:
此情境的核心規定在於懲罰受益人的惡意行為,而非免除保險人的整體賠償責任。
- 根據《保險法》第 135 條規定,傷害保險準用第 121 條(人壽保險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 《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當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無論致死與否),受益人僅是喪失受益權。這筆保險金仍屬於保險事故發生所生的給付,保險人仍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只是這筆金額將按照法律規定,轉而給付給其他應得之人(例如:如無其他受益人,則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
簡單生活例子: 李先生(受益人)為了領取保險金,故意推他的哥哥(被保險人)下樓導致重傷。保險公司:
- 必須依約定賠付傷害保險金(保險人負給付責任)。
- 拒絕支付給犯罪的李先生,李先生喪失受益權。
- 賠償金將轉給第二順位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
其他選項錯誤解析(保險人免除責任)
選項 (A)、(B) 和 (D) 都是根據《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人可以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或不負給付特定項目責任的情況。
(A) 年金保險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法規依據: 《保險法》第 135-4 條準用第 121 條第 3 項。
- 錯誤原因: 《保險法》第 121 條第 3 項規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法律效果: 保險人無須支付死亡保險金。但若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保險人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應得之人(非死亡保險金)。
- 簡單生活例子: 父親(要保人)為兒子(被保險人)投保年金險,後來故意將兒子殺害。保險公司對此死亡事故不負保險金額的給付責任。
(B)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逃避警員追捕發生車禍致死
法規依據: 《保險法》第 109 條第 3 項。
- 錯誤原因: 《保險法》第 109 條第 3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法律效果: 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所致的死亡,屬於法定除外責任,保險人無須支付死亡保險金。但若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保險人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給應得之人。
- 簡單生活例子: 某人在犯下強盜案後駕車逃逸,在拒絕警方追捕時因超速撞車身亡。保險公司可以依據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致死的條款,拒絕給付死亡保險金。
(D)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妊娠
法規依據: 《保險法》第 127 條。
- 錯誤原因: 《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法律效果: 保險公司僅對該項疾病或分娩免責,但不影響契約對其他健康風險的保障。
- 簡單生活例子: 王小姐在簽訂健康醫療險契約時已懷孕三個月,但她未告知。之後她因懷孕相關的併發症住院,並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可以依據第 127 條規定,對該次妊娠及分娩所致的醫療費用,不負給付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