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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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撞車、毀損財物,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要求同時滿足六個要件:加害行為、侵害他人權利、造成損害、因果關係、故意或過失、不法性,缺一不可。了解六大要件,才能判斷能否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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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處理車禍、詐欺、漏水等案件,發現有些民眾不知道或不明瞭侵權行為的時效期限,整理其中不知與誤解如下:問:提告對方請求賠償有期限嗎?問:提告對方賠償的二年期限,是從檢察官起訴起算嗎?問:如果不小心超過二年時效,就沒辦法告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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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門口的柏油路出現裂縫、家中的房門突然關不上、或是牆壁出現裂縫、傾斜,這可能是地基下陷的警訊。面對財力雄厚的建商,小住戶該如何求償?以下是你的兩大法律武器: 一、 法律武器庫 在法律上,這類案件被稱為「侵權行為」。 1. 誰該負責?(民法第 184 條)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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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近期判決駁回元配對外遇的求償,引發熱議。法官主張「配偶權」無法律明文,若承認恐將配偶視為財產,違背憲法性自主權。判決強調情感忠誠屬道德範疇,不應以金錢量化。此雖為實務少數見解,卻深刻挑戰傳統婚姻觀念,促使社會反思法律是否應介入情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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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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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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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昨天寫的「民法消滅時效世紀大翻修:初步觀察直覺選出的五個重點(一)」,這篇繼續談我初步觀察直覺選出五個重點中的二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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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從藝人隋棠與社區管委會的漏水糾紛出發,淺談民法中「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264條)與「抵銷」(民法334條)的法律概念及其適用要件。文章解析隋棠案中,這兩項法律主張可能適用的情況與限制,並延伸至賽局理論中的「囚徒困境」,分析雙方為何常在爭執中做出不利於整體利益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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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星羽-avatar-img
2026/04/28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摘要: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均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之職員,被告前向該局督察科申訴遭原告霸凌及向內政部陳情遭原告霸凌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人格權,應對原告賠償損害等語,而聲明請求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惟按侵權行為之
傳統上,配偶因另一半外遇可請求損害賠償,但近期法院陸續判決否定此權利,認為婚姻幸福不應受國家強制保障。「尼采法官」盧法官在台南地院判決中,強調法律未明文規定配偶權,質疑忠誠義務與個人自由權的衝突。隨著通姦除罪化、破綻主義的發展,法律或將迎來重大變革,未來法律如何調和婚姻承諾與個人權利,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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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多羅性騷擾案判決引發網路熱議。本文探討此案中法律層面的幾個重點:請求權基礎、非財產損害賠償依據、管轄權。請求權基礎,實務上多回歸民法第184條,而非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非財產損害賠償則適用民法第195條。管轄權部分,原告可選擇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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