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能否製作手作品販售呢?
說在前面:公務員與教師的性質很類似,如果教師沒有特別規定但公務員有時候,通常有可能會類推相關規定,所以身為教師的我們還是可以參考。
公務員服務法怎個規定?(教師兼職辦法也有相同規定)
1、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2、第15條第2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3、第15條第6項: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4、第15條第6項之立法說明
近年來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培養民眾參與藝文活動,促使藝術文化融入民眾生活,豐富公共空間人文風貌等目的,應運而生許多新興表演文化之型態,其表演內容含括運用實體或數位方式以音樂、戲劇、舞蹈、魔術、民俗技藝、詩文朗誦、繪畫、手工藝、雕塑、行動藝術、使用非永久固定之媒材或水溶性顏料之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或其他與藝文有關之創作活動。
考量表演人係以自身技藝知能,透過藝術表演活動,表達創作理念,是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展演上開活動並獲取適當報酬,應認屬其私領域之行為,不宜過度干預,所以公務員可以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公務員的手作產品可以賣嗎?
1、手作產品的定義:手作品是指本人運用自身知能自行以純手工或使用工具輔助個人手工製作之物品,「未涉及」僱用他人生產或以機器大量生產或設廠製售者。
2、現場可以賣手作品嗎?服務法第15條第6項所稱的「個人才藝表現」,如果是手作品製作,必須是公務員以展演創作或藝術表演活動展現自身技藝,並於展演上開創作或表演活動「現場販售」之手作品,始得依該項規定,才屬於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3、網路可以賣手作品嗎?
(1)、純分享可以嗎?
如果是基於單純分享個人手作品創作理念,張貼於Facebook、IG等個人網路平臺,且不具規度謀作性質而涉及經營商業,就不屬於兼職。
(2)、如果有他人洽詢呢?
若張貼手作品資訊且「未主動」經營販售,而是因為他人自行洽詢購買或請公務員代為製作?
要看看是否屬於「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如果是的話應該經機關同意。
若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而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機關備查。
4、不得經營商業
公務員製作、販售手作品之行為,仍不得經營商業規定,包括僱用他人、設廠製售、薦證代言行銷廣告或逕於各類「實體、虛擬」銷售通路(例如:格子趣、市集擺攤、蝦皮、pinkoi)標價販售等。舉例而言:
(1)、公務員於假日市集擺攤,現場展現自身繪畫技巧,並現場販售自己本人繪製之畫作,得認屬服務法第15條第6項「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之範疇。
(2)、但如該員自行於個人Facebook張貼畫作或逕於市場攤商擺放成品,並均予標價販售,即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經營商業禁止規定。
5、結論 - 當公務員嗎?
(1)、現場製作:可以
(2)、現場販售:
a、自行表演場所與假日市集可以,
b、固定市場攤商不行
c、網路販售: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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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囉!!這類的兼職就寫到這邊。昨天談領證職業、代言推銷,今天談手作品。如果教育部/銓敘部有新的說法,有看到再整理給各位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