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提到過,發生車禍後,如果由親友接送往返醫院,目前多數實務見解認為也可以向加害者(被告)求償交通費用(【車禍交通費】(1)-車禍後由家人接送往返醫院,可以請求交通費用的賠償嗎? )
但這邊又會面臨到一個問題:交通費用應如何計算呢?如果被害人是搭乘計程車、復康巴士等往返醫院,就會有相關的收據、乘車證明、運價證明,可以證明實際支出的交通費用是多少。
但是在親友接送的情況下,除非親友本身就是司機,否則也不會有任何單據,那麼該怎麼辦呢?
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透過網路上的「計程車車資試算系統」加以換算。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66號民事判決:「上訴人主張其因本件事故受傷,前往桃園醫院及臺北醫院復健科門診及復健治療,經以其就醫次數及至各醫院之計程車費率計算,受有交通費損失共4萬5230元等語,並提出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Google Map網路地圖查詢網頁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告計程車費率等件為證...仍應認上訴人得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因前往醫院治療所需之計程車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2054號民事判決:「又依卷附計程車資試算資料,自原告住處至林口長庚醫院,單程費用為545至645元(見附民卷第123頁),是原告主張每次來回林口長庚醫院之交通費用應以1,200元計算,亦屬有據。從而,原告得請求之就醫交通費,應為5,241元【計算式:1,200×4+441=5,2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13號民事判決:「原告主張因本件車禍不良於行就醫需搭乘計程車往返其住處及醫院而主張交通費用,並提出計程車運價證明(附民卷第143頁至195頁)、原告住家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園區間計程車乘車資估算系統表(本院卷第291頁至294頁)為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並以原告住家至恩主公醫院間計程車乘車資估算系統表(本院卷第203 頁)...為據...另原告所主張之計程車費參酌上開車資估算表係於合理範圍內,是原告所得請求之往返醫院交通費用5 萬 4,45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2號民事判決:「查原告主張因前開傷害回診致需支出搭乘計程車往返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骨科之費用,並提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骨科診斷證明書、車資估算表為憑(見附民卷第23頁、第29頁),計程車費雖未提出單據,惟經本院依之車資估算系統估算,原告所主張之計程車費係於合理範圍內,洵可採信。」
只要在網路上搜尋關鍵字,就會跳出許多計程車車資試算的網站,進入網站後,輸入上車及下車地點(例如被害人的住家、醫院),就會顯示出預估的車資。
此時將畫面截圖後,就可以作為求償的證據,如此即可解決交通費用換算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