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標題「Conséquences pratiques」,常譯為「實際的結論」。但本章其實不算總結全書的結論(第三編第一章更像),而是:實務上怎麼做?這樣做會發生什麼?因此,本章標題的真正意思是「實務影響」。
但在討論如何防制自殺之前,還得先釐清一件事:自殺正常嗎?涂爾幹認為,正常現象一定會發生,防制不了的;只有不正常的弊病才能夠防制。
一、自殺正常嗎?
涂爾幹曾說:犯罪是正常的,因為任何社會都有犯罪,不可能不發生。他曾因此遭到輿論攻擊。這裡他又指出:自殺也是這樣,任何社會都有自殺。甚至可以說,自殺就是任何社會結構的組成部分。特定道德素質與特定自殺類型互相對應,而自殺只是每一種道德素質在某些特殊條件下必然採取的形式,不可能不發生。例如,崇尚個性的社會必然發生利己型自殺;強調克己精神的社會必然發生利他型自殺;重視名利追求的社會必然發生脫序型自殺。(442-1~443-1)
你可能會說,只要採行中庸之道,讓每一種道德素質都不強也不弱,不就可以避免自殺了嗎?涂爾幹說,辦不到。因為任何社會都有某些特殊環境,需要根據情況加強或減弱某些道德素質。例如,我們總得有些學者、藝術家來從事創作吧,但那樣的環境就會崇尚個性。總得有軍隊來保護我們吧,但那樣的環境就會強調克己精神。考慮到社會不僅必須面對各種不同情況,而且不可能保持一成不變,這種必要性就更明顯了。(443-2~444-1)
因此,涂爾幹主張:具有某種強度的自殺傾向是正常的社會現象。不過,自殺率節節高升可就不正常了。
有人說,這種增加是文明的代價。文明社會特有的結構對自殺具有刺激作用。如果採取特殊措施來反對自殺,豈不同時反對文明?涂爾幹說,文明發展與自殺的增加沒有邏輯上的關係。自殺的增加不是由於進步的固有性質,而是伴隨文明進步而來的一種病理狀態。那就是:既嚴重又迅速的的變化。這些變化不是來自有規律的演進,而是來自一種病態的動盪。這種動盪完全可能徹底推翻過去的一切規則,但不可能建立任何新的規則。因此,自殺傾向高漲反映的不是我們的文明日益光輝燦爛,而是一種危機與動盪的狀態,這種狀態的延長不可能沒有危險。(445-3~448-1)涂爾幹於此明確表態:他支持有規律的演進,反對激烈變革。
那麼,有什麼辦法來消除這種不正常現象呢?
二、無效的辦法
很直觀的想法是:恢復過去嚇阻自殺的嚴刑峻法。涂爾幹說:沒用。能夠喚起我們道德感的不是法律條文。一種行為是否在道義上令人憎惡,不是取決於法律。如果法律制止公眾認為無害的行為,那麼使我們感到氣憤的是法律,而不是法律所懲罰的行為。前面曾指出,自殺其實是美德的近親,只是過分了(第二編第四章)。因此輿論對於自殺的評價容易產生分歧。自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輿論所尊重的感情引起的,所以輿論在譴責自殺時不能沒有保留與毫不猶豫。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沒有多大用處。(449-3~450-3)
不然,可以透過教育,教導人們不要自殺啊。涂爾幹說,這是賦予教育一種它所沒有的能力。教育只是社會的縮影:模擬社會並以縮小的形式複製社會,而不是創造社會。只有在社會本身得到改造的時候,教育才能得到改造。(451-2~452-1)這一段很冷靜地提醒我們,教改何以如此艱難。我們常以為可以透過教改來改造社會,但若遠離社會慣性的話,最後被改掉的恐怕是教改本身。
讓我們從自殺的原因著手吧。利己型自殺的根源,是社會沒有足夠的整合作用使成員從屬於它。這種自殺之所以過分增加,是因為虛弱的社會聽任許多成員完全擺脫其影響。因此,糾正這種弊病的唯一辦法,是使各種社會群體更加牢靠地留住個人,使個人更加依戀群體。應該使個人感受到自己與超越自身的群體利害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就不會只在自己身上尋找自己行為的唯一目標。而且,個人會意識到自己對於某件超越自身的目標有用,如此生活就會獲得意義。那麼,什麼團體最適合提供這種團結一致的感情呢?(452-3~453-1)
不是政治團體。雖然前面已證明:自殺率與政治的社會整合程度成反比(第二編第三章),但政治團體與日常生活的聯繫太間接了,不能使我們對這種聯繫有某種強烈與不間斷的感情。只有一些特殊情況,如民族或政治的重大危機,國家觀念才會被置於首要地位,滲入人們的意識,成為行為的指導動機。如此間歇的影響,無法經常性地抑制自殺。(453-2)
不是宗教團體。雖然前面已證明:自殺率與宗教的社會整合程度成反比(第二編第二章),但宗教只有在不允許自由思考的情況下,才能抑制自殺。現在宗教再也沒有足以使我們做出這種犧牲的權威,而且可能再也不會有了。當宗教只不過是一種象徵的理想主義、一種可以討論且與日常工作沒有多大關係的哲學時,很難提供團結一致的感情。因此,不能指望宗教來制止自殺。(453-3~455-1)
家庭也難以指望了。雖然前面已證明:自殺率與家庭的社會整合程度成反比(第二編第三章),但家庭結構的變遷,使家庭不再具有從前那種預防作用。從前,家庭成員從出生到死亡,一直留在家庭的活動範圍內,形成一個長久的、不可分割的整體。如今,這種家庭的存在是很短暫的。孩子們一旦長大,就會人去樓空。並不是我們不愛我們的孩子,而是他們以不太密切與不很經常的方式參與我們的生活,所以我們的生活需要有其他存在理由。(456-2)
如此說來,難道無藥可救了嗎?
三、涂爾幹的處方
(一)職業團體
宗教、家庭與祖國之所以能預防利己型自殺,原因不在於它們所利用的特殊情感,而在於它們都是團體。完全不同的團體也能起同樣作用,只要它具有同樣的凝聚力。還有一種團體有能力起這種作用,那就是由同類勞動者、履行同樣職責的人聯合起來的職業團體或行會。(457-2)
這種團體由從事同類工作的人組成。他們的興趣是一致的,所以再也沒有比它更適合形成社會感情的場所了。而且,職業團體擁有三個方面的優勢:
(1)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存在,而且涉及大部分人。它不像政治團體那樣只能間歇地影響個人,而是始終與他們保持接觸。
(2)職業團體能隨著勞動者到他們所去的任何地方,家庭則不能。不管人們在什麼地方,都能發現職業團體就在身邊,使他們想起自己的責任,並獲得支持。
(3)職業生活幾乎就是全部生活,所以我們生活的一切細節都感受到職業團體的影響,從而具有一種集體感。
因此,職業團體具有圍繞個人、使人脫離精神上孤立狀態所需的一切。(458-1)
當時的歐洲,要麼讓職業生活無人管理,要麼透過國家來管理。但國家是一台笨重的機器,其動作總是千篇一律,不能靈活適應無數不同的特殊情況。國家必然是強制與一成不變的,解決之道是建立國家以外的集體力量。職業團體與現實的關聯相當直接,能夠察覺現實的一切細微變化,尊重現實的多樣性。因此,涂爾幹認為國家只要維護所有人共有的權利與責任就好。至於每一種職業特有的權利與責任(像是勞動標準、保險、年金),應交由職業團體按自己的特性規定與管理。(458-3~460-1)
涂爾幹如果看到我們現在的樣子,想必是無比感慨吧。時隔一百多年,他寄予厚望的職業團體還是沒有強大起來。現在的職業環境比起他那個時代,更加多樣而複雜,但我們仍試圖由國家制訂千篇一律的法規,進行一成不變的管制,當然更不能靈活適應無數不同的特殊情況了。
總而言之,涂爾幹認為強大的職業團體不僅能抑制利己型自殺,同時也能抑制脫序型自殺。因為脫序與利己潮流一樣,部分來自於社會的解組,所以防制辦法是相同的。(461-2~462-1)至於利他型自殺,在現代社會愈來愈少,也就沒啥好防制的了。
(二)婚姻的難題
不過還有一種自殺,上述辦法無能為力,那就是婚姻脫序引起的自殺。要減少這種自殺,只能讓婚姻關係牢不可破。問題是,這樣雖能減少丈夫的自殺,卻會增加妻子的自殺(第二編第五章)。只要一方需要自由,另一方需要約束,那麼婚姻制度就不可能對雙方同樣有利。難道必定得犧牲其中一方嗎?在此,我們似乎遇到一個無法解決的矛盾。(463-3~464-1)
涂爾幹說,這種對立是因為夫妻雙方並不同樣參與社會生活:丈夫積極參與而妻子只能遠遠地作壁上觀。男女要能同樣地受到婚姻制度的保護,他們首先應該是同樣性質的人。對於那些呼籲廢除婚姻制度的性別平權人士,涂爾幹評論:他們忘了長久的傳統是不可能一下子廢除的。反對激烈變革的他,寄望於女人可以在社會上起到比當時更積極、更重要的作用。只有在夫妻之間差距不大時,結婚才不會必然有利於一方而不利於另一方。(464-2~465-2)
四、從血緣到地緣,再到業緣
起初,社會是在家庭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後來,家庭團體讓位於地方社會。同一個地方的個人,形成不是基於血緣關係的共同觀念、習俗,但與較遠地方的觀念、習俗不盡相同。如此便形成一些小的集合體,每個集合體都擁有與眾不同的面貌。它們互相結成聯盟,以各種形式組織起來,從而形成更複雜的社會。隨著這些聯盟的關係變得更加密切,彼此的界線逐漸模糊不清,地方逐漸失去原來的道德個性。(467-3)
最後,在中央集權化中唯一保存下來的集體力量,就是國家。在國家面前,只有數量不定的無數個人。於是國家過多地承擔不適合、也不能有效完成的責任。國家既好管閒事,又無能為力。個人除了接受國家的影響,不再接受別的集體影響。然而,國家離他們很遠,只能隱隱約約、斷斷續續地影響他們。這種感覺對他們來說,既不連續,也沒有足夠力量。在他們一生的大部分時間裡,沒有什麼東西使他們忘掉自己,並把某種約束施加給他們。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不可避免地陷入利己主義或放縱自己。(468-2)
為了糾正這種弊病,有人主張地方分權。但真正有效的地方分權是將各種力量都集中在地方,而這樣會鬆開國家各個組成部分的聯繫。涂爾幹認為,唯一可以增加共同生活而不破壞國家統一的分權,是職業分權。因為,每一個團體只是某種特殊與有限的活動中心,彼此不可分開。個人既可以依附於這些團體,又不會削弱其與整體的聯繫。社會生活可以分成若干部分,同時繼續保持完整,只要每一個部分代表一種功能。這就是涂爾幹理想中的業緣、功能社會。(469-1~169-2)
全書結語
涂爾幹總結:「由此可見,一部關於自殺的專論,其意義與影響範圍超出它所專門針對的那一類具體事實本身。」(470-2)這正是我在最一開始指出的:涂爾幹真正在意的是示範如何做社會學研究,只是透過自殺議題來體現。他寫的其實是《何謂社會學研究:以自殺為例》。
最後,涂爾幹呼籲:「不要過度誇大政治哲學家們熱衷的那些過分明確的計畫的價值。那些都是想像的遊戲,總是與複雜的現實相去甚遠,在實踐中幾乎毫無用處;社會現實並不簡單……唯有與事物直接接觸,才能使科學獲得其所缺乏的確定性。」(470-3~471-1)這完全呼應他的序言:「社會學家不應該熱衷於對社會現象進行形而上的思考,而應該把各種具有明確界線的現象作為研究對象。這些現象可說是用手摸得著……而且可以抓住不放!」(30-2)
(全書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