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榮宗律師
近來一則旅遊糾紛報導,引起不少討論。依媒體所述,消費者透過中文介面的訂房平台,預訂日本北海道的飯店住宿,金額高達近二十萬元,卻在入住時被告知系統查無訂單。其後,消費者循司法途徑請求救濟,但法院最終認為,實際締約主體為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並非契約當事人,因而不負賠償責任。
這樣的判決之所以引發關注,並不只是因為結果與一般人的直覺期待有所落差,而是它精確揭示了跨境消費中一個經常被忽略的核心問題:消費者所接觸的交易外觀,與法律上真正成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不是同一個主體?
在一般生活經驗中,多數人會自然地以網站語言、客服窗口、聯絡電話、甚至頁面所呈現的在地資訊,來理解自己正在與哪一個事業主體交易。這樣的理解方式,不能說沒有道理。畢竟,商業活動本來就仰賴信賴的建立,而平台之所以提供繁體中文介面、設置在地客服與據點資訊,原本就是為了降低交易門檻、提高消費者的接受度。然而,法律上的判斷,並不止於此。
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通常仍會回到較為嚴格的基本問題:究竟是誰與消費者締結契約,誰負有履約義務,誰才應成為責任的承擔者。 換言之,網站語言是否為中文、客服是否設在台灣,固然可能形成某種交易印象,但若契約條款、確認信、付款流程及整體交易結構所約定的,都是境外母公司作為真正的契約主體,法院便可能認定台灣分公司僅屬支援、行銷或聯繫角色,而非契約的當事人。
另外,就是管轄權的問題。所謂管轄權,簡單而言,是指哪一個法院有權審理此一爭議。在純內國交易中,這個問題通常不難處理;但在跨境交易中,情形便顯得複雜得多。消費者在台灣下單,服務內容卻在日本履行,收款與系統管理者則可能位於第三地。此時,台灣法院是否當然具有管轄權,並非毫無疑問?甚至契約也可能有合意管轄的約定。
而縱使台灣法院受理案件,也仍須進一步區分:哪一個才是適格的被告。
在法律上,分公司、總公司跟子公司,其責任結構並不相同。分公司原則上不是獨立法人,而是總公司組織上的延伸,因此其行為所生法律效果,通常仍歸屬於總公司。然而,這並不表示只要分公司存在於台灣,就當然須就所有相關交易負責。法院仍會檢視,該分公司在特定交易中究竟扮演何種角色?是否可以獨立為法律行為?
至於子公司,本身具有獨立法人格,雖受母公司控制或持股,法律上原則仍各自獨立、各自負責。除非個案中能證明有法人格濫用、資產混同、刻意規避債務等特殊情形,否則法院通常不會輕易穿透公司組織外觀,直接命母公司或關係企業對他公司之債務負責。
因此,若從公司法與契約法的基本原理來看,新聞所指判決內容並非難以理解。法院應是在既有法律框架下,依契約主體、法人獨立及具體交易證據作出判斷。所以問題不在於法院是否判決有誤?而在於:現代跨境平台交易的經營模式,經常使消費者在外觀上形成一種合理但未必符合法律結構的期待。
也就是說,當企業在招攬交易時,呈現的是高度整合、在地化、單一品牌的消費體驗;但在爭議發生後,責任卻又依公司架構被切分為不同法人、不同法域、不同訴訟路徑時,消費者所感受到的落差便格外明顯。
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看,真正值得重視的,或許不是單一案件勝敗,而是平台是否已以足夠清楚、足夠顯著的方式,讓一般消費者理解以下幾件事:真正的締約主體是誰、付款對象是誰、發生爭議時應向何人主張、在地客服是否具有處理與賠償權限?
法律一向重視交易安全,也重視法人制度的安定性。這些原則本身並無問題。但在跨境數位交易時代,法律也不能忽略企業如何透過介面設計、品牌整合與在地接觸,塑造消費者對交易對象的信賴。若市場上的責任外觀與法律上的責任歸屬長期呈現過大落差,最終被削弱的,將不只是個別消費者的求償能力,也包括整體交易秩序中的信任基礎。
所以,或許我們該思考的,是在全球化與平台化的商業模式下,誰受益於在地市場的信賴,是否就應在多大程度上承擔與該信賴相對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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