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務爭點:開標時發現兩家廠商共用同一個領標序號,該如何處置? 在複數決標案中,雖然廠商投標品項不同,但辦理決標公告時,系統跳出「電子領標憑據序號重複」的紅字阻擋。承辦人會面臨以下困擾:
- 已經開標甚至決標了,這算開標程序的瑕疵嗎?
- 實務上審標時,真的要逐一核對每家廠商的序號嗎?
- 這種情形是兩家都要判定不合格嗎?
💡 Expert Olen 的實務分析
這種事「沒辦法當作沒看到!!」,系統既然擋了,就是在提醒我們審標程序有瑕疵,屬於一種「防呆機制」。以下從法規與實務操作的面向來討論:
1. 電子憑據的性質:一張憑據只能供一個主體使用, 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 8 條 [1],電子招標文件僅供廠商於領標、投標目的內合理使用,「不得重製、轉載或竄改」。
- 工程會的邏輯: 領標憑據現在被設定的就像是張入場券一樣,一個序號對應一次合法的下載紀錄。如果兩家廠商序號重複,勢必有一方是透過「重製或轉載」取得,這已明顯違反作業辦法。
- 前輩的大實話: 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第 77 條 [2] 規定,「未檢附領標憑據」就不予決標。既然「沒附」都不行,更何況是「拿別人的來附」情節更嚴重。依據「舉重以明輕」之法理,這絕對是不能通融的。
2. 審標實務:別等決標後才發現,防呆要做在前面才有意義, 「難道每一案都要登入系統逐一核對序號嗎?」 ▲建議做法: 其實審標時不用登入系統那麼麻煩。我們通常會在投標須知中要求廠商「將領標序號寫在外標封上」,並同時檢附進投標文件內。
- 優點: 在收標做資料或是開標當下核對序號時,如果出現兩家序號一模一樣,承辦人一眼就能抓到,不會等到決標公告被系統擋下來才冷汗直流。這次個案會卡住,顯然是審標過程疏忽了憑證審查的動作。
3. 發現重複後的處理程序 當偵測到序號重複,機關必須啟動《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 [3] 及施行細則第 60 條 [4] 程序,請廠商提出說明:
- 先釐清事實: 到底是廠商 A 借給 B?or A趁B不注意自己拿去印的?還是兩家根本是同一夥人?若廠商AB無法說明是由正當管道取得,看是屬第 50 條第 1 項「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第1款)」或「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第5款)」,應依不予決標 [5]。
- 撤銷決標: 若廠商已得標,依第 50 條第 2 項 [5],應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
(因為時機還允許,可以回到錯誤始點去改正,所以採「撤銷」決標,如果是在履約中發現者,就只能終止或解除契約)
💡Olen的小提醒:
若認定符合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是件很嚴重的事情,白話文說就是認定「有人在圍標」,所以必須處罰之,依據投標須知範本(1141231版)第55條規定,還必須追繳A、B廠商的押標金,現行的採購法規把「圍標」態樣看得很嚴重,所以該做的都要做好作滿。
4. 避坑指南:預先把規則寫進招標文件,提醒廠商也保護自己
為了避免事後爭議,我自己在招標文件都會加上這段補充說明,分享給大家參考:
【Expert Olen 避坑條款】
投標廠商檢附之「電子憑據」經檢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
1.「電子憑據序號」與其他投標廠商重複,經依採購法第 51 條通知廠商說明,無法說明由正當管道取得者。
2. 憑據非本案或未附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 實務小結
「序號重複不是小事,系統防呆是在救你。」 這類問題通常涉及採購公正性還有圍標的隱射。與其事後補救,不如在招標文件就定好規則,並在開標核對外標封時多看一眼。雖然決標公告的紅字是最後一道防線,但優秀的承辦人會希望能在第一線就把地雷排除掉。
(此文章由 Expert Olen 整理,旨在提升採購法規的實務應用與交流)
📜 參考資料
[1]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 8 條:電子招標文件之合理使用與禁止行為。
[2] 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第 77 條(1141231版):電子領標憑據之檢附要求。
[3] 《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機關對投標文件內容不明確之處理方式。
[4] 《政府採購法修正施行細則》第 60 條:請廠商說明之程序。
[5]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不予開標、決標及撤銷決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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