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西五經原文是「聖經希伯來文」,完全沒有章節的,當拉比研究神諭而歸納出誡律時,很多表達,是溶合了口傳律法與固定詮釋規則去決定,例如「早上、傍晚要獻祭。」這裡頭沒有明說每天安排獻祭次數,但卻可以推斷出「每天獻祭兩次」,至於全本聖經,都沒有明文吩咐「每天獻祭兩次」這樣的直接內容。
至於 613 誡律,通常的就有五個版本,不同時代不同的拉比會作出不同的經文選配:
版本 作者 特色
Rambam Maimonides 最系統化
Ramban Nachmanides 批評並修訂 Rambam
Sefer HaChinuch 中世紀西班牙
SMaG Moses of Coucy 法律化整理
SMaK Isaac of Corbeil 簡明版
而筆者所採用的,是 12 世紀猶太哲學家、醫生及法學家邁蒙尼德 Maimonides 的「Rambam」版本。
「Rambam」一詞是希伯來語姓名首字母組成的縮寫,代表的是邁蒙尼德(Maimonides)的全名。
在這種種背後還有更複雜的現實,為了方便在巴黎大學進行神學辯論和檢索,在 1205 年左右拉丁文聖經(聖經武加大譯本)被設計出有章有節的經文方便查考。
猶太拉比為了與基督教學者辯論,在製作經文彙編時,拉比 Solomon ben Ismael 在 1330 年左右首次將這些外來的章節編號標註在希伯來文手稿的邊欄中。
而首部採用分章的英文聖經是 1382 年出版的《威克理夫英文聖經》,可想而知,不同語文的聖經,只有上文下理的連貫,至於每一節的內容不是相同的,有些譯本在 12 節及 30 節提及,但其他譯本可能反過來在 33 節及 15 節才找到對應的內容。
「Rambam」613 誡律版本第489、490及 491 條,便是章節與經文不相對稱的最佳例子:
第489條 大祭司要每日獻上素祭
第490條 不可吃祭司帶來的供物
第491條 觀察贖罪祭的程序
第489 條 - 大祭司要每日獻上素祭 - 實則經文是:
利未記 6:20 當亞倫受膏的日子、他和他子孫所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常獻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
而猶太人經卷卻是利未記 6:13
第490 條 - 不可吃祭司帶來的供物
利未記 6:14-16 素祭的條例乃是這樣、亞倫的子孫要在壇前、把這祭獻在耶和華面前。祭司要從其中、就是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自己的一把、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燒在壇上、奉給耶和華為馨香素祭的紀念。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喫、必在聖處不帶酵而喫、要在會幕的院子裏喫。
經文中的「就是從素祭的細麵中......」,這素祭是百姓平民獻上的,祭司將祭物燒在壇上,剩下的是祭司家族吃的。但是,祭司本身亦會獻自己的素祭,在此情況下,要全燒在壇子上,不可吃這些由自己獻上的供物。這些內容是經文上沒有的。
是次專注要看的經文內容如下:
第489條 利未記 6:13 在壇上必有常常燒著的火、不可熄滅。
(這經文是不對的)正確經文在利未記 6:20
常獻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
第490條 利未記 6:16 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喫、必在聖處不
帶酵而喫、要在會幕的院子裏喫。
(這經文是不對的)正確經文在 利未記 6:15
祭司要從其中、就是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自己的一把
第491條 利未記 6:18 凡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亞倫子孫中的男丁、
都要喫這一分、直到萬代作他們永得的分.
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
(這經文是不對的)正確經文在 利未記 6:14
素祭的條例乃是這樣
第492條 利未記 6:23 祭司的素祭都要燒了、卻不可喫。
這經文是不對的)正確經文在 利未記 6:30
凡贖罪祭、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那肉都不可喫
、必用火焚燒。
第493條 利未記 7:1 贖愆祭的條例、乃是如此.這祭是至聖的。
第494條 利未記 7:11 人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條例、乃是這樣
第495條 利未記 7:17 但所剩下的祭肉、到第三天要用火焚燒.
第496條 利未記 7:18 第三天若喫了平安祭的肉、這祭必不蒙悅納
、人所獻的也不算為祭、反為可憎嫌的、喫
這祭肉的、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第497條 利未記 7:19 挨了污穢物的肉、就不可喫、要用火焚燒.
至於平安祭的肉、凡潔淨的人都要喫.
第498條 利未記 7:19 同上
第499條 利未記 7:20 只是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人若不潔淨而
喫了、這人必從民中剪除。
第500條 利未記10:14 所搖的胸、所舉的腿、你們要在潔淨地方喫
、你和你的兒女、都要同喫、因為這些是從
以色列人平安祭中給你、當你的分、和你兒
子的分。
利未記22:12 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喫舉祭的聖物。
猶太人導師把這些經文簡化成下面的內容:
第489條 大祭司要每日獻上素祭
第490條 不可吃祭司帶來的供物
第491條 觀察贖罪祭的程序
第492條 不可吃贖罪祭牲的肉,這些牲畜的血要帶進聖所,灑在幔子那邊
第493條 觀察贖罪祭的程序
第494條 觀察平安祭的程序
第495條 焚燒聖祭中剩餘的肉
第496條 不可吃逾期宰殺的祭牲
第497條 不可吃已經變成不潔的聖物
第498條 焚燒已經不潔的聖祭肉
第499條 不潔淨的人不可吃聖物
第500條 祭司的女兒若褻瀆自己,就不可吃聖物,無論是舉祭的祭物
、或是平安祭的胸脯和肩胛
第493 及494 條誡律也很獨特,經文內容是
利未記 7:1 贖愆祭的條例、乃是如此.
利未記 7:11 人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條例、乃是這樣
這兩句神諭之後,理所當然就是一大堆冗長的程序安排,肉要怎樣切,獻的時候要怎樣燒,然而「乃是如此......」「乃是這樣......」卻被看成了兩個命令,「乃是如此」變成了「觀察贖罪祭的程序」,而「乃是這樣」就變成了「觀察平安祭的程序」。
一個眾所周知的粗略統計,613 條誡律裡,沒有神諭直接經文命令,在不同五個 613 誡律版本內,由拉比推導或概念化的約有 100–160 條。
本節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