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繼承常出現在我國遺產繼承案件中,特別是在非市區、農業縣市(如雲林、屏東),有幾個繼承農地一定要知道的最基礎也最重要的法律觀念,本文簡要整理如下:
一、哪些土地才算農業用地?
不是有種東西或有綠地的土地都叫農地,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的定義:- 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內。
-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
-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畜禽舍、倉儲、曬場、農路、灌溉排水等土地等。
二、繼承農地的好處之一:免徵遺產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繼承人繼承的農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價值可以全數扣除,免徵遺產稅。
我看規定,為了鼓勵農地不細分,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3項規定,若繼承人之間協議由一人繼承並以現金補償其他人,政府提供二十年的土地貸款。
三、注意!免稅有五年內持續農用的規定
這是最容易被忽視的地方,遺產稅免稅不代表永遠沒免稅。法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日起「五年內」,必須持續將該土地作農業使用。
如果在五年內未繼續作農用,將會被追繳原免徵的遺產稅,例如:農地閒置不再耕作、擅自變更用途蓋工廠或變停車場、雖然曾恢復耕作但後來又再次放農地不管。
如果被查到未作農用,通常第一次還有補救機會。只要在機關規定的限期內恢復農用,就不會被追繳稅款。
四、什麼情況下沒作農用,也不會被追稅?
若符合以下法定事由導致未作農用,則不會被追繳:
- 承受人死亡:繼承人本身過世了。
- 土地被徵收:政府因為公共建設需求徵收該農地。
- 依法變更:土地依法律程序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如都市計畫變更)。

參考規定與資料:
-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四、前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
- 蕭富庭,遺產稅實務問題Q&A,書泉出版,2025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