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字號: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原審: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33號)。
- 犯罪事實:債務糾紛引發暴力討債,被害人遭限制行動、毆打,並被強迫簽下高達 1,350 萬元的本票,加害者更印製「手持本票」傳單沿街散布。
- 法律判例重點:最高法院認定,即使辯稱「只是在場沒動手」,只要參與包圍防堵,即構成剝奪行動自由之「共同正犯」。
- 解決方案:遭遇非法討債或涉入刑案,建議透過專業機構(如三方徵信社)轉介律師處理。

一、真實案例:變調的討債,淪為恐怖軟禁與公審
這是一場因金錢糾紛而失控的暴力事件,林男與陳男(皆為化名)聯同多名同夥,將被害人強行扣留在「聯大工作室」屋內。在密閉空間裡,被害人不僅遭到暴力對待成傷,林男等人更不斷施加恐嚇,逼迫簽下總金額高達 1400 萬元的本票,並強迫被害人手持本票拍下存證照片。隨後,陳男將這些照片印製成寫著「欠錢不還」的傳單,直接帶到被害人住處外沿路丟撒,企圖利用公審逼迫就範。
二、判決解析:嫌犯面臨的三大刑事重罪
嫌犯陳男在法庭上辯稱:「我當天只是碰巧去訪友,沒有進去工作室裡面,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企圖將刑責降為較輕的「幫助犯」。但最高法院根據監視器與共犯證詞,狠狠打臉其說詞並駁回上訴。本案觸犯之法律與判決結果如下表:
觸犯罪名案件中的犯罪行為(構成要件)法院判決與法律見解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將被害人軟禁於工作室內,並派人包圍使其無法離開。
成立共同正犯,法院認定,只要參與包圍防堵,即使沒親自動手打人,仍屬共同正犯。
恐嚇取財罪
以暴力、言語脅迫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懼並簽下千萬本票。
判刑確定。利用暴力逼迫交付財物或簽立票據,已構成恐嚇取財。
加重誹謗罪
將印有被害人個資與「欠錢不還」照片的傳單,於住處外沿街散布。
判刑確定。以散布文字、圖畫方式貶損他人名譽,屬加重誹謗。
三、常見法律 Q&A:遇到非法討債該怎麼辦?
- Q1:「我只是跟著去討債,站在門口沒動手」會被告嗎? 會的。 根據本案最高法院見解,只要你參與了「包圍、阻擋」等讓被害人無法離開的行為,在法律上就會被認定為具有犯意聯絡的「共同正犯」,刑責與主謀相當。
- Q2:被暴力恐嚇逼迫簽下的本票,需要還錢嗎? 不需要。 依據《民法》規定,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被害人可透過律師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自保權益。
四、結語:捍衛自身權益,遇事尋求專業協助
這則最高法院的判決明確指出:無論債務糾紛誰對誰錯,「暴力軟禁」與「恐嚇抹黑」絕對是法律不容許的紅線。
如果您目前正遭遇類似本案的惡意逼債、恐嚇取財,甚至被迫簽下不合理的本票;或是您有呆帳問題,卻不知道如何合法催收,請切勿獨自面對或採取過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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