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的本質—財務槓桿
保險財務槓桿指「以小博大」,我們利用較少保費(小額資金)換取高額保額(數倍理賠金)的風險管理工具,資產配置的目的為「防守」資產,而非「進攻」獲利,在風險發生時,確保自己與家人可維持一定的生活品質,不致陷入困境。
1. 走得太早
萬一突然『登出』人間,還沒累積足夠的財富,家人的生活會不會大受影響?房貸該怎麼辦?」適用保險:高保障型壽險
2. 想走走不掉
因為意外或生病,人雖然還在,但沒辦法工作,甚至生活無法自理。這時候不但沒有收入,還得每天付看護費、營養品費,對家人的負擔其實比「走掉」還要大。
適用保險:失能險、長照險
3. 生病或受傷
現代醫療很發達,但偏偏「健保不給付」的自費項目越來越多。微創手術、醫材、藥劑,動輒幾十萬起跳,好不容易累積的積蓄,瞬間大幅縮水。」
適用保險:醫療險、防癌險、重大疾病/特定傷病險/重大傷病
4. 活得太久
過去長命百歲是祝福,在高通膨的年代如果沒有足夠的資產,長命百歲反而是種挑戰。
適用保險:年金險、現價型壽險
※現價型壽險為保單現金價值高於身故保額的壽險,俗稱儲蓄險。
保險的延伸—重要附加功能

1.長期照顧
“定期給付型終身壽險”是具備「類信託」機制的壽險,要保人/被保險人可以指定將身故保險金分期定額給付給受益人,確保想照顧的人在特定期間(如5-25年)內有固定資金來源,防止數百萬甚至是數千萬的資金被隨意揮霍或被不當挪用,對於未成年子女或缺乏財務管理能力的家人就蠻需要這樣的功能。
2.資產分配
壽險具有「指定受益人」的法律特性,這讓它在資產分配上比遺囑更具執行力且可以降低繼承爭議,因為遺產分配往往需經過繁瑣的法律程序或繼承人之間的協商,但是壽險理賠金是依據保險契約直接給付給受益人,不列入遺產,我們可以透過保險明確指定受益人人數、受益人比例、受益人順位,簡單就達成「分配自由」的目的。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保險法 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3.稅負優勢
遺產稅部分-免計入遺產總額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9款「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所得稅部分-
- 身故給付保險金雖然免計遺產稅,但受益人領取的身故給付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不過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有 3,740 萬元的免稅額,超過部分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 保費列舉扣除: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每人每年享有 2.4 萬元的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4.預留稅源
身故保險金不需經繁瑣的繼承流程可提供受益人即時的現金,用以繳納大額遺產稅,避免繼承人因無法負擔稅款或繼承人間稅款繳納談不攏而導致遺產繼承卡關。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6條第1項】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納稅義務人如逾期不繳納稅款時,稽徵機關自應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