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害配偶權案件中,很多當事人會問:「如果婚姻早已不睦,還需要賠償嗎?」
本文由珊玉律師整理實務見解,說明婚姻不睦是否會影響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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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侵害配偶權案件時,常被第三者問到一個問題:
「他們婚姻本來就不好,甚至已經在談離婚了,這樣我還需要賠償嗎?」
直接上答案,以「婚姻不睦」作為抗辯,無法免責,也很難減輕賠償責任。
具體怎麼做,後面3U會告訴你。
一、什麼是侵害配偶權?法院如何認定
侵害配偶權,本質上是基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與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所建立的(共同)侵權責任。
法院一貫的立場是只要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仍存,配偶之間就負有忠實義務,這種基於婚姻產生的身分法益,不得加以侵害。
- 感情是否良好、是否已分居、都不是免責事由
二、婚姻不睦是否會影響侵害配偶權賠償?
在尚未離婚前,第三人知悉他人已婚仍與他人發展逾越一般朋友往來分際之互動,就會被認定構成侵害配偶權。
(一)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號判決,很明確地指出,婚姻不睦不可免責:
「縱認配偶之間感情已有不睦,在該婚姻關係未依法解消之前,仍受憲法對婚姻之制度性保障,及民法前揭規定之保護,無從任由第三人任意介入及影響婚姻關係。」中,被告主張原告夫妻感情不睦,試圖作為減責理由。
(二)若是已經提起離婚訴訟呢?仍然不可免責
「上訴人雖辯稱黃○○於000年4月30日已因與被上訴人爭吵而分居,且於同年5月11日提起離婚訴訟,可見黃○○與被上訴人間已無感情可言,伊未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等語。惟上訴人不爭執其與黃○○發生性行為時,已知悉黃○○為有配偶之人,則黃○○與被上訴人間婚姻關係既未消滅,黃○○仍有維持婚姻圓滿之忠實義務,上訴人明知黃○○為被上訴人之配偶,仍與黃○○發生系爭外遇生女行為,足以動搖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幸福,已使被上訴人之婚姻關係有裂痕及加深婚姻關係之瑕疵,是上訴人此部分所辯,並無足採。」
三、如何主張減輕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婚姻不睦的主張真的完全沒用嗎?
這樣看起來,法院見解很明確了,主張他人婚姻不睦、分居、離婚訴訟,身為第三者的你是無法免責的。
但是呢,我常說外遇一定有原因,而這個「原因」通常是被告們心中的那個「委屈」,也是被告心中的「外遇動機」,所以既然侵害配偶權打的是沒有明碼標價的精神慰撫金,裝可憐這招運氣好的話,有時會對法官的整體心證產生一定影響,還是有點用處的,這裡給大家餵點乾貨:
具體的用法,先引用法院常見判決見解:「情節是否重大,應視個案侵害程度、損害狀況、被害人之痛苦程度及忍受能力等個別情事,客觀判斷之。」
◆再以你想講的「婚姻名存實亡」,轉化為「原告婚姻本就名存實亡,因此婚姻受侵害程度應未達其主張之高」;
◆以「本就分居、形同離婚」,轉化為「既然本就分居,形同離婚狀態,平日甚少互動,則原告所受損害狀況、痛苦程度應與同居或感情好之夫妻外遇有別」
甚至如果原告自己也已經開始用交友軟體,昭告天下「本人快要單身啦」,一律拿來主張
既能講講自己心裡的委屈,又能扣合侵害配偶權慰撫金衡量基準(也不能算你亂瞎扯),運氣好的話,遇到一個有相似經驗的法官,或者認同確實應有差異的法官,會反映在你最終應賠償的金額上(但不會出現在判決理由裡,懂的都懂)。
結論:婚姻不睦不能作為免責理由,但在個案中巧妙使用,可能影響最終賠償金額
3U律師自己的經驗(體感)而言,答辯時將出軌或外遇的原因(通常就是本來婚姻不睦的原因)略加闡述,似乎仍有助於將賠償金額控制在一定範圍以內。(我也只能說似乎)
這類案件精神慰撫金是完全依照法官心證,若有其他更有利主張,建議不要作此主張,但若已無其他有利主張,未嘗不可將外遇的動機闡述一二,也許會有意想不到的結果(但須注意篇幅!)。
因此,當事人要理解,單純主張「婚姻本就不睦」難以作為免責或減責之有效抗辯,就算要用,也別忘記先找出他的法律依據,畢竟,名不正則言不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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