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把積蓄50萬元借給朋友,說好兩年後還,結果朋友一拖再拖,小李礙於情面也沒有積極追討。10年過去了,他才想起來要去要錢。朋友說:「沒關係,15年還沒到,你還有時間。」但如果這個借款從來就沒有說清楚什麼時候要還,情況就完全不同了。
一、一般借款的時效:15年
一般的金錢借貸(消費借貸),適用民法第125條的15年一般時效。【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這是民法時效制度的預設規定,適用於沒有特別規定短期時效的請求權。借款屬於這一類,所以從還款期限到期後起算,債權人有15年的時間可以追討。
二、有定清償期的借款:到期日起算
如果借款合約有明確約定還款日期,時效就從到期日的隔天開始算。
舉例:小李在110年1月1日借出50萬,雙方約定112年1月1日還款。大偉到期沒還,時效從112年1月2日開始起算,到127年1月1日屆滿。也就是說,小李最晚要在127年1月1日之前提告,否則大偉就可以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
三、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時效起算有爭議
這才是現實中最常見、也最容易踩坑的情況。
民法第478條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這裡出現一個問題:沒有約定期限的借款,時效究竟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 甲說:催告期間屆滿後才開始起算(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採此說)
依照法院實務的主流見解,貸與人必須先向借用人催告,並給予一個月以上的期限準備還款,等到催告期間屆滿後,才算「請求權可行使」,時效才開始起算。
這個見解的邏輯是:在貸與人催告之前,借用人在法律上還沒有立即還款的義務,請求權還無法行使,時效當然還沒有開始跑。
- 乙說:借款成立時就開始起算
學者認為,依民法第315條,未定清償期的債務,債權人隨時可以請求清償,因此時效應該從借款成立時起算,不必等到催告。
甲說的問題在於:如果貸與人一直不催告,時效就永遠不跑,會讓借用人永遠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對借用人不公平,也違反消滅時效「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的立法精神。
目前實務採甲說,但學界爭議仍在,司法實務有可能演變,建議重要借款務必明確約定還款日期,避免時效起算的爭議。
四、借款之外:其他常見的15年時效請求權
除了借款,以下幾類請求權同樣適用15年的一般時效:
- 不動產買賣價金: 買賣標的若為不動產,出賣人的價金請求權適用15年,不適用民法第127條的2年短期時效。原因是不動產交易金額大、非日常頻繁交易,不符合2年短期時效的立法目的。
- 違約金: 違約金並非本金的從權利,而是獨立的請求權,適用15年時效(詳見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 建築工程承攬報酬(不動產類): 建築房屋的承攬報酬,依實務見解不適用2年短期時效,回歸適用15年。
五、律師建議
- 借款一定要寫借據,並明確載明還款日期: 沒有約定還款日期,不只時效起算有爭議,舉證上也更麻煩。一張清楚的借據,可以省去日後大量的麻煩。
- 快到15年了,馬上採取行動: 哪怕只是寄存證信函要求還款也好,但記得要在6個月內起訴,才能真正中斷時效。
- 不動產買賣尾款,不要以為只有2年: 不少出賣人誤以為不動產買賣價金適用2年短期時效,其實適用15年,不需要那麼緊張,但也不要因此疏忽。
六、總結
一般借款的時效是15年,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從到期後起算;沒有約定的,依實務見解要先催告,催告期滿後才開始算。不動產買賣價金、違約金、建築承攬報酬也都適用15年。權利是自己的,時效不等人,越早採取行動,對債權人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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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聲明
- 本文章是根據當時法令規範所撰寫,讀者仍須自行確認法令是否有所變動。
- 本文章提出法律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案情需要與律師諮詢討論。











